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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百步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各站办(中心)、各办公室:
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搬迁和复垦标准,并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同时需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二、搬迁补偿政策
(一)基准面积的认定
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书面证明及小组证明,经村委会公示并由会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
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父母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分家析产材料不作为计户的依据。
4.涉及多子女户
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搬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人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人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不作补偿户。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本村同一本户口薄上。
5.离婚无房户
夫妻离婚在搬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搬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由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同时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离婚后再婚的,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搬迁安置的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
(2)离婚后未再婚的,其在离婚析产时未取得产权的,且本人无继承、受赠或其他形式和途径取得农村私有住房的。
(3)离婚后在搬迁时基准时间农村居民子女未成年的,按离婚户政策安置,离婚后在搬迁时基准时间农村居民子女已结婚或达到晚婚年龄的,不再单独安置。
(三)搬迁补偿、奖励标准
1.基础补偿
一次性补偿平房户5万元/户、二层楼房户7万元/户(实际建造架空层的,架空层净高超过2.2米以上的可补9万。)、三层楼房户9万元/户,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
2.其他补偿
(1)针对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设施,给予适当过渡补偿。按安装功率补助,800元/千瓦/年,补2年;拆除及重置安装费用一次性补800元/千瓦。
(2)针对原先组内提前搬出在新农村点已建房屋,未拆除的构、建筑物,在实施整组搬迁时拆除全部剩余构、建筑物并达到复垦条件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万元补偿,其他不作补偿。
(3)村、组集体所有的构、建筑物最高给予每平方200元一次性补偿。
(4)公寓安置临时过渡费补助:按300元/人×月计发;家庭人口3人含以下的,按900元/户×月计发;每户按6个月计发,以户口簿在册人口为准。
3.奖励
(1)签约腾空奖:按合法批准并核定的基准面积给予50元/平方。
(2)连片奖:连片5户以上(含5户)到9户的每主户奖1万,连片10户以上(含10户)到14户的每主户奖2万,连片15户(含15户)以上的每主户奖3万;整个组户数不到15户的参照15户政策。
(3)整组奖:整个承包组全部搬迁的每主户楼房奖5万(平房奖3万),90%以上搬迁的每主户楼房奖4万(平房奖2万);如其他组个别户穿插在另外一个组内,政策跟启动组实施。
三、镇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政策
(一)搬迁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及结算价格
1.有户有房(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基准面积,超180平方米的按实有基准面积计算,可享受8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基准面积内价格为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优惠面积80平方米分20+30+30分别结算,前20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2500元/平方米,中间30平方米为基准价3500元/平方米,后30平方米为基准价4500元/平方米结算。
2.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的完整户和未婚单人户及新增非农完整户)的,可保障1套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的价格基准价1500元/平方结算,80—120平方部分按基准价3500元/平方结算。离婚无房户,可保障一套80平方安置房,价格为基准价3500元/平方米,如遇政府安置房最小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则按最小套安置,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2021年度为6300元/平方米(以搬迁签约时间为准)。以上类型不享受回购政策。
3.有房无户的,按实有基准面积安置,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结算。
4.货币安置,对于在农村有房无户,且已享受城镇或其他房屋相关政策的不能进行安置房安置(在城镇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福利分房等;在农村其他地方审批过宅基地的。),但可以进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为基准面积×680元/平方计算,一次性补偿。
(二)其他方面
1.涉及安置房有跃层的,跃层不计算在基准面积内,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
2.涉及安置房有自行车库(储物间)的,价格为600元/平方米。
3.留置本镇的公寓房按楼层调节差价结算。(1)多层公寓房层次系数:一层96%,二层100%,三层、四层103%,五层98%。(2)高层:以三层为基准价,每下浮一层减40元/平方米,每上浮一层加40元/平方米,顶层与次顶层同价。
4.镇公寓房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及做房产证时涉及其他相关工本费、契税及天然气建设费等费用由搬迁户自行缴纳。
四、公寓房回购及进城购房奖励
(一)公寓房回购
完成旧房补偿、镇公寓房安置结算后,经搬迁户申请,对搬迁农户所安置的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支付。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1.回购方式
(1)农户在本镇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
(2)农户申请全部面积回购的,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对于有户无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2.购房凭证及凭证使用说明
(1)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基准面积加上优惠购房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
(2)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属地总安置房结算款。
(3)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4)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安置房面积全部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
(5)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6)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回购价*104%。
3.回购价格
对农户申请后,剩余面积予以回购,价格以镇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021年确定为每平方米6500元(以搬迁签约时间为准)。
(二)进城购房及奖励结算
1.购房奖励范围: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县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房的,给予不同程度的购房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2.进城购房奖励标准:
(1)购房奖励面积为基准面积扣除在镇实际安置的(一套)公寓房面积;
(2)2021年奖励标准为: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各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减去安置面积计算。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面积按基准面积计算。
(3)购房奖励款计算方式: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的80%时,购房奖励款=(基准面积-属地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的80%时,购房奖励款=(基准面积-属地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80%。
3.购房奖励结算方式
(1)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农户在县主城区或本(镇)街道购房的,在本镇安置房交房后,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交房证明(或不动产权证)到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结算奖励,标准为搬迁签约当年度公布的奖励标准。
(2)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农户在县主城区购房的,凭所购房产的交房证明(或不动产权证)及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到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结算奖励。
五、资金结算及购房凭证开具和使用
(一)搬迁补偿和镇公寓房安置结算
1.农户在完成搬迁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两新)对其进行补偿核算,确定搬迁补偿金额。同时对应其基准面积和优惠购房面积,计算好领取镇公寓房房款总价。该款作为其购房凭证面额计算依据。
2.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两新)核算农户镇公寓房领取所支付的房款和农户搬迁补偿金额的差价。(农户搬迁补偿款-镇公寓房安置总房款=差价)该款作为其购房凭证面额计算依据。
(二)购房凭证开具
根据政府对农户安置房的回购,其回购的金额减去农户搬迁补偿款与镇公寓房安置总房款的差价等于购房凭证面额,开具购房凭证。
(三)购房凭证的使用
1.搬迁农户在向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用购房凭证支付购房款。
(1)当付款额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凭证按票面额抵现支付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委托支付协议),购房凭证面额资金划入房产公司监管账户。
(2)当付款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总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委托支付协议),购房凭证中,购房户付款额部分划入房产公司监管账户。购房凭证余额部分,购房户无贷款的,直接划入购房户账户;购房户有贷款的,待银行放款后,划入购房户账户。
2.搬迁农户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选择现金兑现的,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到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结算兑现。
六、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百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9月7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实施时,与原搬迁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搬迁房屋补偿、奖励标准表
附件2: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
百步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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