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7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排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单位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助推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邮箱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勇、张靖晞;联系电话:88521763、88521762。
邮箱:cqbeezpq@163.com。
附件: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助推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大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碳市场建设基础数据支撑。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碳市场有关统计数据支撑保障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碳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核查、注册登记、交易组织等运行经费保障,加强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工作。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环交中心)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市碳排放单位名录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管理、报告与核查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复核及核查考评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规则,通过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开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注册登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录,对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两个机构要求】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第六条【纳入范围】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列入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排放单位责任】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等情况,确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本市排放单位名录的行业范围及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本市排放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移出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从本市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规定规模;
(二)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条【配额分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核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并及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二条【预留配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
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产品】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交易主体】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十六条【交易方式】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或者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
联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交易账户】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当在联交所开设交易账户,取得交易主体资格。
第十八条【资金结算】碳排放权交易的资金结算由联交所负责,其中市政府出让碳排放权的资金结算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资金管理】市政府出让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交易信息更新】环交中心应当根据联交所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数据交换】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碳排放配额清缴
第二十二条【排放报告】排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单位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排放单位。
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配额清缴】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第二十五条【关停情形清缴规则】排放单位发生排放设施移出本市或者关停等情形的,应履行年度内运营期间相应的清缴义务,其余免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减排量使用】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本市核证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留配额的特殊规定】排放单位须保证其履行清缴义务前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额数量不少于其免费获得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数量的5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公开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两个机构责任追究】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主体违规处置】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三条【核查考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及时披露考评结果和黑名单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排放单位处理】排放单位未全部按照规定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接受核查和碳排放配额清缴等义务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开通报其违规行为;
(二)约谈单位负责人;
(三)三年以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三年以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
(五)排放单位属本市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六)对下一年度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扣减,扣减比例为10%;
(七)将其违规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及环境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衔接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碳排放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本市核证减排量:是指按本市规定进行量化核证,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十七条【颁布实施】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度全国及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企业核查工作考评结果,详情如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国及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企业核查工作考评结果的通知各有关机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报告核查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广东省碳排放信息核查工作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北京近期发布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82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98家,现予以公布。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
大连市通报两起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违法典型案例:为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深入领会《条例》主要内容,宣传学习《条例》有关要求,有力保障《条例》落地落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1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154家控排企业被纳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单位,包括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考评结果的通知,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考评结果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质量考评工作,受委托核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碳排放数据管理以及碳市场扩容是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和监管制度,是指导中国碳市场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为支持我国碳市场长远发展、助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包含总则、名单管理、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监督管理和附则八个章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为鼓励重点园区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探索产业园(近)零碳发展模式,提升产业园绿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1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
4月12日,国家电投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国家电投-云南国际长江经济带绿色碳中和乡村振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REITs)”,发行规模5.20亿元,发行成本2.75%,在一个月内再次刷新类REITs产品自诞生以来成本最低纪录。此次发行是云南国际在资本市场的成功亮相,实现了全市场首单长江经济带能源基础设施类RE
河南省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平顶山市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耦合,全面塑造绿色低碳技术发展新优势,高质量支撑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关于征求《平顶山市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浦东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浦东新区发展和改
浦东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安排推动新区碳达峰政策体系文件落实落细等34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详情如下: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为贯彻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为1.1。“两高”行业范围、替代系数等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
江苏省教育厅4月9日发布《江苏省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绿色低碳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需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快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绿色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提高建筑节能质效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围绕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与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立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提高建筑建设品质,降低建筑能源消耗,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全面促进我市建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为2030年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奠定坚
【项目背景】“节能”时代机遇空前,天津大学将推出《节能低碳领军班》,旨在让陆续出台的节能、双碳政策尽快落地,助力企业快速掌握政策、调整方向、找准定位、跟紧节奏,积极探索节能低碳转型之策,走上高品质、高质量发展之路。【项目宗旨】(一)宏观层面立足国家“十四五”规划高度,打通节能、双碳
2024年,全国碳市场步入第三个履约期,市场扩容步伐加快。全国两会刚刚落幕,碳市场扩容便传出信号:3月15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发布(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举与发电行业进入碳市场的工作模式基本一致,标
“绿证成为全球贸易绿色化的关键要素,目前,我国的绿证国际认可度还较低,与国际绿证的互认机制尚未落实,这对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构成挑战。”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指出,中国企业亟须适应国际客户供应链脱碳对绿证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加强中国绿证国际认可度。据了解,目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
4月2日,湖北世纪新峰雷山水泥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碳配额回购融资业务,为企业实现融资金额1000万元。该项业务既是鄂州市控排企业的首单碳回购业务,也是该企业在绿色金融创新之路上的又一实践。碳配额回购业务对于企业盘活碳资产、拓宽低碳融资渠道、助力碳控排企业的绿色发展等具有积
4月2日,河钢正式印发实施《河钢集团模拟全国碳市场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模拟碳交易方案》),在行业内率先启动模拟全国碳市场交易工作,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开启钢铁行业绿色发展新篇章。模拟全国碳市场交易,是河钢落实“6+2”低碳技术路径的务实举措,旨在通过模拟真实碳市
生态环境部近日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成为全国碳市场扩容的又一重要信号。为什么要编制《核算指南》和《核查指南》?据悉,《核算指南》对核查和履约相关的计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深入领会《条例》主要内容,宣传学习《条例》有关要求,有力保障《条例》落地落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双碳”目标的提出拉开了我国能源体系系统性、根本性变革的序幕,促使我国在新能源项目装机和运行、电力市场、碳市场等领域都取得不同的阶段性进展甚至突破。(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中国海油副总地质师兼中海油研究总院院长米立军)202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为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于2024年3月24-25日举行。3月24日下午举行了“碳中和与全球气候治理专题研讨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兵认为,当前中国的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正在加快构建,传统能源的绿色低碳转型正在加速。余兵表示,接下来,一是要推动高质量发展“含绿量”更多的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欧洲地区两大碳排放交易体系价格持续承压。今年以来,碳密集型行业不急于购买更多碳排放配额,导致市场供过于求。今年以来,欧洲地区两大碳排放交易体系价格大幅下滑。其中,欧盟碳价于2月23日创新低,跌至54.21欧元/吨,进入3月虽有所回升,但仍然仅维持略高于60欧元/吨的水平。英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