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节能灶、沼气和高效照明产品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产品。
原文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云南省节能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调研、多方论证,起草了《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装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方式
公众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ynsjntl@126.com,邮件主题注明“《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截止时间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及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约能源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能源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第七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节能知识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条【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部门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领域内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节能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节能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能源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州(市)、县(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需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能效对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源效率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能效“领跑者”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
第十七条【节能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式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并对出具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失信不良记录制度,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九条【能源消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费、主要耗能设备等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能源管理】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编制实施用能规划和节能方案,开展节能和循环化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第二十一条【节能义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二)超过国家、省和行业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三)生产、进口、销售、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四)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五)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能源管理节能】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优化火电发电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等。
第二十三条【供电保障】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装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本省工业领域耗能状况,推动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升行业能源效率水平,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园区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节能】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积极推广绿色装配式建筑,推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及产业发展,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以提高舒适性为目的,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节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
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客运、建设工程和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加强能源消费计量,逐步完善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节约用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第三十二条【公共场馆及家庭节能】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目标,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开展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选购、使用节能家电和高效照明产品,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由州(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二)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能耗运行监测,提升能耗管理信息化水平,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三)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挖掘节能潜力,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六)建立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如实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源消费基本情况;
(二)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实物平衡情况;
(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和影响单位产品及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
(四)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评及节能技改项目情况;
(五)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用能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季度将前款(一)、(二)、(三)项的情况如实报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
第三十六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七条【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体系,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节能技术推广运用】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实施燃煤锅炉(窑)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煤层气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分布式能源、绿色照明和先进的用能监测及控制等节能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四十条【农业农村节能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节能灶、沼气和高效照明产品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资金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实施、节能管理、能源统计、节能评审、能源审计、建筑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监察、信息服务和节能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十二条【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项目融资等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三条【财税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四十四条【消费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生产、使用列入国家、省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第四十五条【价格政策】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和行业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阶梯)电价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奖励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激励机制,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项目未经节能审查和验收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单位产品能耗超标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实行惩罚性(阶梯)电价;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未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通过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三)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处罚统一性】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当地时间3月12-13日,PVCellTechEurope2024于德国盛大举办,正泰新能受邀出席,欧洲产品技术经理邓轶博士发表演讲,分享正泰新能在n型电池研究方面的最新进展,深度剖析ASTRON系列新品的核心优势。作为光伏技术制造领域的年度盛会,PVCellTech大会始终对太阳能电池大规模生产、行业领先的技术路线、光
日前,全球电池技术高端论坛PVCellTechEurope2024在德国法兰克福隆重召开。东方日升全球光伏研究院院长杨伯川博士受邀出席会议,与来自全产业链各环节嘉宾共襄盛会,聚焦n型领先技术和规模化量产展开深入探讨。杨伯川博士发表了《HJT-Towardsthe100GWIndustrialization(全面奔向100GW量产的异质结)》
在光伏领域中,N型技术的快速崛起成为当前瞩目的焦点,随着N型光伏技术的不断优化,我们正迎来一个低碳排、高效能的时代。由于传统的P型光伏技术因在效率和制程上的限制而逐渐被淘汰,推动了业界转向更先进的技术,拥有更高效率的N型产品渗透率正急速提升中。其中,TOPCon技术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更有效地
近日,塔塔化学公司宣布与莫纳什大学-印度理工学院孟买分校(IITB)的联合研究学院达成合作,开展钙钛矿/清洁能源领域的开创性研究,旨在推进可持续能源转型解决方案并促进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根据该协议,塔塔化学公司将支持由该联合研究学院领导的下一代技术研究,重点关注钙钛矿材料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变
2月2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未来绿色低碳产业集群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抢抓技术迭代换挡新机遇,加快新一代高效光伏技术创新和装备制造创新,促进光伏产业升级。重点推进背接触电池(XBC)、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电池(TO
一直以来,组件业务被“系统集成”身份压得喘不过气,材料成本占比高/毛利率较低、流动资金大、设备支出低/技术观感不强,是组件业务抬不起头的三座大山。但是,没有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的产业分析框架,光伏行业有其特殊性,组件环节尤为如此。实际上,光伏行业真正的“系统集成”应该是光伏电站开发的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2月18日,广东省科技厅印发《广东省培育未来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计划》提出,面向清洁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重大需求,重点发展风电、光伏、核电、新型动力和储能电池、氢能等新能源领域未来材料前瞻技术和应用关键技术。采用先进数字孪生
1月27日下午,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山东能源研究院)与山东能源集团、昆山协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暨“钙钛矿光伏技术创新中心”揭牌仪式在崂山区成功举办,意味着纳入山东省产业布局战略的钙钛矿产业领域首个技术创新中心落户崂山区。山东省科技厅厅长孙海生、青岛市科
行业供应过剩发酵企业盈利大幅萎缩2024年的到来,在光伏制造业却鲜少看到人们在新年欢喜迎春的朝气,随着各环节供应链在2023年加速产能的投放,行业供应面临严重过剩,其中以电池环节更甚,技术的迭代下,既有的506GWPERC电池产能迭加以TOPCon为首的670GWN型高效电池产能,2023年末总产能达到1,100GW以
1月24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制造业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指导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围绕我省新能源汽车、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量子信息、元宇宙、脑机接口、人形机器人、通用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关键零部
光伏行业情势急转。主旋律正从需求端“星辰大海”转向供给端“群雄逐鹿”,主要矛盾正从行业增长转向彼此竞争,投资机会正从系统Beta转向个体Alpha……在行业转变的关键时点,晶硅产业链上的巨头们,暗潮涌动,姿势各异,表现了各自对未来发展的不同理解和态度,也将深刻影响未来的产业格局。01技术路
近日,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发布最新的报告中表示,到2030年,世界距离实现11TW全球可再生能源目标(包括5,457GW太阳能光伏)还很遥远。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的新增装机容量约为473GW(太阳能占73%),累计达到3.87TW。如果要实现2030年11TW可再生能源装机的目标,则2024-2030年的年均新增装机
3月27日,国家电投党组书记、董事长刘明胜在总部会见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胡涛,就进一步深化合作进行交流。胡涛对国家电投长期以来给予阜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表示,国家电投实力雄厚、技术领先,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设高效城市供热体系,着力推进风火热一体化基地建设,共同推
3月27日上午,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揭牌成立。《中国能源报》记者获悉,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能源集团”)3月27日上午在长沙揭牌成立。据悉,湖南能源集团以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注册资本300亿元,定位为湖南省综合性能源投资建设运营省级平台和全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逐步深入,新能源装机,特别是以风能和太阳能为主导的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扩大。然而,新能源固有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给电网消纳以及电力系统的成本控制带来了显著的压力。(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鉴于原有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导致电力系统承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效能,近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开展电力业务培训学习。组织能源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规定,交流研讨持续优化日常审核工作流程,确
3月21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集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整车合资企业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大众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在华零部件工厂代表在京签署可再生电力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约前,双方就深化能源合作进行深入友好交流。签约仪式上,中国大唐相关人员表示,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党组关于绿证核发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的全覆盖,全力做好绿证核发数据全量校核,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开展。3月21日,西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召开陕宁青三省(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工作推进会。会议传达了国家能源局党组对绿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一种,生物质能本质上是将生物质废弃物能源化利用。我国非常重视生物质能的发展。《“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到底该由谁负责?——新能源市场研报(2024年3月)(来源: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作者:伍梦尧)行业动态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到底该由谁负责?市场价格跟踪春节以来,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成交均价基本保持平稳。业内预计,受下游需求恢复影响,3月全国多晶硅产量有望环
日前,四川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首批牧光互补项目--盐源4#地块牧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发电。中国电建成都院负责项目设计、采购工作。项目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场址最高海拔3320米,占地约6500亩,装机容量31万千瓦,通过布太线、太灵线两条220千伏输电线路接入国网500千伏百灵变电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6日,中国石油第一个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制氢装置在玉门油田成功投产,玉门油田经过近8个月的全力建设,在玉门市老市区建成包含3套1000标方/小时碱性电解槽和1套质子交换膜的制氢站,年产氢能力2100吨,氢气产品纯度超过99.99%。该项目于2023年8月8日正式开工,作为中国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云南能源监管办立足监管职责,发挥派驻优势,持续深入开展云南首个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金沙江下游云南侧270万千瓦风光项目建设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运。云南能源监管办多措并举,全力推动项目所属24个子项目加快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3月26日,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砚山县2024年分布式光伏项目公开优选投资开发主体公告》,该项目规划装机60MW。本次优选采用综合评分法,重点评分指标包括:企业或项目经理业绩、企业投融资能力、建设管理及营运能力、带动农业产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推动乡村振
3月19日,三峡云南能投董事长、党委书记周成与来访的宁蒗县委书记张伟一行举行座谈。双方就推进宁蒗县新能源项目建设、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合作等事宜进行深入交流,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吴长宇主持会议。周成对张伟一行来访表示欢迎,对宁蒗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补贴清单申报,经云南电网初审
3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施自应、张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2月29日,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德县新能源项目遴选投资主体成交结果,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核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永德)有限公司入选。此次业主遴选项目分为4个标段,其中:1标段:勐板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5.5万千瓦;2标段: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
2月21,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其中提出,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用好6亿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灯塔工厂培育、磷石膏综合利用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2月27日,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桃花、雪山镇、勐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优选竞争性磋商,该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总装机容量404.76MW。第一标段:临沧市风庆县洛党镇桃花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优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规划装机容量为90MW,工程配新建一座110KY开压站、5公里110KV送出线路、进场道路。项目
2月23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文件提出,聚焦资源经济破题。大力支持发展硅光伏产业,牵头搞清全市20万亩的光伏利用林草地空间,实现光伏未利用地精准落地上图。原文如下: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监督索引号53050003200600000保山
2月22日,云南省草原监督管理站发布《云南省草原监督管理站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文件指出,着力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加强林草综合监测、年度动态监测和工程项目实施监测,深入掌握各地草原资源生态状况,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究,编制年度草原动态监测报告,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努力实现云南草原综合
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文件指出,加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支撑。聚焦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成一批产业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园区,推进“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