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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我省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推动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规模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第一年,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政策,依据电网消纳能力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规模,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发展。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对已列入省级规划库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再次梳理。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论证库项目可申请调入近期库;已在近期库但因建设条件变化不具备近期建设的项目要调出近期库或销号,腾出近期建设容量。具体要求按我省光伏发电规划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创新发展,优先支持光储一体化项目
为探索解决我省新能源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有效拓展电网消纳空间,进一步夯实长期发展基础,各地要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推动电站、电网、用户和储能一体化协同发展,通过技术创新扩展电网消纳空间。申请参与全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光储一体化项目将在竞争优选评分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坚守环保红线,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政策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本地区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的初选工作,严格按政策要求督促企业落实项目支持文件、承诺函,确保项目符合环保、国土、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选址应充分与电网企业衔接,确保光伏电站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设投产。
我局将在各设区市初选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优选评分。优选工作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杜绝光伏电站建设违规使用土地或破坏生态、植被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项目监管,规范光伏行业市场秩序
针对少数企业利用光伏发电开放的准入政策,项目报而不建、转手牟利、哄抬地价等行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抓实抓细,督促参与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落实其申报承诺,并建立诚信台帐。对“圈而不建”项目要建立及时退出机制,对“未批先建”、拆分项目规避管理的要取消其上网资格,切实维护好发展秩序。
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于3月25日前将本市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库调整意见报我局,于4月6日前完成本地区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初选工作并报我局。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1.江西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要求和流程
2.关于支持XX项目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县级政府模板)
3.关于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企业模板)
2021年3月18日
附件1
江西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要求和流程
一、申报要求
为保证江西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有序推进,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已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近期库,或已纳入论证库并经本次审核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近期库。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土地(或水面)的应取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国土、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化、人民武装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明确支持意见和县级政府承诺函。如使用国家政策允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及储能项目的土地,但涉及林地指标、湿地占补平衡等情况的,还应按照取得具有相应定额指标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省级电网接入和消纳意见由我局统一转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或项目所在独立供电企业研究出具。未尽事项参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执行。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对违规申报项目的企业予以记录。
(二)申报光伏+储能项目的应明确建设方案。其中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配套储能设施建设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可编制建设方案,或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以专门篇章明确储能建设方案。储能建设方案应包括储能设施技术路线、电池类型、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方案(含支持文件)等基本信息,储能设施与其他调节手段对接的具体措施及其提升效果评估,以及储能设施与拟申报光伏项目的对应配置关系。鼓励企业在确保履行承诺的前提下,提高储能规模比例和提前建设配套储能设施。
(三)鼓励有实力、有实绩的企业参与申报。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确认的项目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情况为判断基准,以下三类企业不得参与本次申报:
1、已有光伏发电项目列入2019、2020年度国家竞价补贴建设规模且截至2021年3月15日未建成并网的企业;
2、已有光伏发电项目列入2020年度国家公示“竞价转平价”建设规模且截至2021年3月15日未建成并网的企业;
3、在5年内有试点示范项目未完成建设的企业。
以光伏+储能项目成功申报新增项目的企业在配套的储能设施建成前,不得参与本省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光伏电站本体不予并网;未在承诺时间建成并网的,对该项目拟占用的电网接入、消纳资源予以回收。
(四)项目申报企业出具承诺函,明确企业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已充分评估项目(如配套储能设施,则储能设施也包含在内,下同)建设涉及的所有内、外部管理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和设备采购、供应等)耗时,确认项目建成并网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如项目未能按时建成并网,自愿接受相应政策对本项目及本企业其它项目的暂时性约束管理。
二、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阶段。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自愿申报新增项目的企业可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其中,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支持性材料按照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文件要求准备,通过项目所在县级、设区市级发改部门逐级上报我局。申报光伏+储能项目,如储能设施与光伏发电项目在同一地建设的,储能设施相关材料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性材料申报;集中建设储能设施位置与光伏发电项目不在一地的,储能设施相关材料由储能设施所在地发改(能源)部门报送。储能设施建设用地和接网支持性文件参照光伏项目相应申报材料同等要求,确保储能设施可实施性。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已按照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文件要求建设了江西省光伏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rep.dpv-jx.org.cn)。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已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论证项目库的项目单位可登录该系统补充完善论证库项目信息。经设区市级发改部门同意申报近期库项目的,由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办)通知各项目单位同步在该系统填报光伏发电项目申报纳入近期库材料(系统将在2021年3月25日17:00准时关闭,关闭后将不能继续填报信息)。
(二)研究评分阶段。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技术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研究(包括接网消纳意见),剔除不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后,以专家评分结果优选项目,并予公示。
(三)建设实施阶段。建设项目确定后,项目投资企业应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应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我局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调研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承诺事项,保障应用效果。
(四)评估总结阶段。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新增项目建设运行效果的评估检查,总结经验,为优化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三、保障措施
(一)新增项目应着眼于通过先进技术降低发电、储能成本,应确保所选用产品的质量,保障项目长期运营效果。项目并网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取得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二)新增项目要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储能设施建设用地、生态环保等方面规定,配置的储能设施建设过程及相关产品要符合国家和储能行业相关强制标准。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三)各地政府要加强光伏建设用地的土地流转监管,抑制土地价格不合理上涨,严禁通过层层转包哄抬土地价格行为。各企业不得盲目圈占土地资源,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在项目全部建成前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以任何理由倒卖项目建设资格。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涉及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并予以通报。
(四)目前储能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制度尚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如我局后续政策有利于项目获得更高收益,企业可按新政策提出调整申请。
(五)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调度,以及项目建设、运行经济效益等相关信息评估,项目及配套储能设施运行数据应及时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以实现对工作实效的客观准确评估,为下一步优化政策创造条件。
附件2
关于支持XX项目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项目申报主体全名) 公司拟在我县(区、市)辖区内投资建设 (光伏电站/储能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为 光伏电站装机(万千瓦)/储能项目规模(万千瓦/万千瓦时) 。经我县(区、市)研究,并组织各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照国家、省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核实,现就支持该项目申报我省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县(区、市)确认该项目拟用土地属于国家允许建设光伏项目的场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红线、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等限制开发的区域;
二、在该项目成功纳入我省光伏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我县(区、市)积极支持并督促该项目申报主体推进项目建设,不会追加任何方式强制增加项目建设成本并将其作为支持的必要前置条件;在项目申报及光伏建设项目安排的有效期内,我县(区、市)不对项目拟占用土地等资源另行安排;
三、如该项目未能按照承诺内容建设,经项目申报主体申诉系我县(区、市)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我县(区、市)接受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的研究、判断和可能采取的限制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盖章有效,部门盖章无效)
2021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我司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江西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光伏发电规划近期库项目和2021年新增项目的通知》内容,经研究决定就以下内容分别做出承诺:
一、我司(多个项目须全部分别列出)项目自愿申报光伏建设项目,项目总规模为 万千瓦,承诺配置储能的规模为 万千瓦/ 万千瓦时。
二、我司承诺已就申报的光伏建设项目对接其他调节手段提高调节性能进行了落实,对接的具体方式为:(配套储能设施与本企业其它调节性项目的配合建设、运行情况)。
三、我司已充分考虑企业内部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和设备采购、供应等各环节时间,承诺项目开工时间为 ,建成并网时间为(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配套储能设施开工时间为 ,建成并网时间为(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四、我司承诺不对项目拟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转包。如申报项目获得建设资格,在项目全部建成前不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以任何理由倒卖项目建设资格;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项目质量。
五、我司承诺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如纳入光伏建设项目,将尽快组织开工、按时建成并网,若有违背,我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该项目拟占用的电网接入、消纳资源予以回收;在此项目及配套储能设施按照全部承诺事项建成前,我司其它项目不参与本省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配置。
六、我司承诺在项目建成后,主动将项目及配套储能设施运行实时数据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接受监管并支持开展评估工作。
七、我司自行承担项目风险,如项目不能纳入光伏建设项目,或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其他风险,将自行妥善处理。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21 年 月 日(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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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关于征求《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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