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改造、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绿色建筑定义】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应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绿色建造方式进行建造,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立法原则】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文旅、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体育、旅游、机关事务管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着力引导公民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强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教育实践等活动。
第八条【投入与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研究、开发、建设、购买以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诚信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第十条【绿色金融】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保障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绿色建筑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评价,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为绿色建筑产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控制。
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市县和乡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市资源承载力指标,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绿色建筑占比等要求。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与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新建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建筑能耗限额等,明确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建筑绿色化改造、建筑能耗限额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并对农村绿色建筑发展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市县和乡镇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在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建筑能耗限额要求等因素,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和旧城更新,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居住区,促进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发展。
第十五条【绿色建筑建设】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下列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二十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绿色农房建设导则与建设设计指南,推广绿色农房建设工艺技术,引导农村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报告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能耗限额和选用的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等内容。
在开展咨询、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等招标或其他采购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相关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出让与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应当将装配式建造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等绿色建造技术以及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各环节。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上设置明显标牌,标明该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能耗限额和主要节能环保技术指标。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能耗限额以及绿色建筑技术、设施、设备保修期限、保护要求和运营管理要求等相关信息,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运营和改造
第二十四条【运营要求】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运营管理: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垃圾收集和建筑分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营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供暖、电梯等设备以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正常,记录完整;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营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物业服务单位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对已采取节能与绿色措施的建筑进行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降低该建筑原有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能耗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按要求定期将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能耗监测平台】设区的市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与国家、省能耗监测平台对接,实现建筑能耗、绿色建筑技术运营信息共享,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营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二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二十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应当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和能耗监测系统,与省、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接,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以及绿色建筑技术运营情况。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保证建筑分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营,并利用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
第二十八条【能耗限额管理】实行民用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的,采取收取超限额能源加价费用或强制改造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在城市更新和改造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要求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
第三十条【建筑拆除】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对拆除后的建筑固体废弃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和分级循环利用。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置监管,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北京城市副中心大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投运,大营110千伏变电站为北京首座绿色建筑融合数字化零碳变电站。据悉,工程位于城市副中心0902街区,紧邻通济路东侧和运河东大街南侧,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5185平方米,主要建筑包括配电装置楼及附属楼,大营110千伏变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自住建部官网获悉,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2025年要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要更大范围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筑。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地区,支持打造形成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把绿色建筑培育发展成新的经济增长点。2025年实现新建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本导则按照建筑领域碳排放计算边界,给出了建材生产及运输、建筑建造及拆除、建筑运行五个阶段的碳排放计算方法,用于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期与运营期的全寿命期碳排放计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民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18日参观调研中国建筑科技展。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科技创新赋能中国建造,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以“科技赋能美好生活创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数字技术、绿色低碳技术融合发展,绿色化方面,重点推动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引导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发展,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10月10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工作的通知,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开放申报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先进环保产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地方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日前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
9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2024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文件,申报项目为已竣工或在建(主体已完工)的建筑项目,依法取得相应建设许可,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无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8月22日发布关于《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全寿命期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
7月2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科〔2024〕121号)。其中提到,云南省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成一批高品质星级绿色建筑,组织开展超低能耗、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雄安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40107680,招标人为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2月27日,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赣州市未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以赣州经开区、南康区、赣县区、定南县为重点,抢抓能源革命机遇,重点布局太阳能、氢能等领域。太阳能加强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型太阳能技术、材料和装备研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宁波市推进建筑领域屋顶光伏高水平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目标:新建房屋建筑方面,坚持持续全面强制性推广分布式光伏系统,确保新建建筑光伏覆盖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方面,按照“宜建则
2月7日,江河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近日中标中新天津生态城主中心商业地块43号首期项目光伏幕墙工程,中标金额约5,205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的0.25%。该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幕墙面积约4万平方米,工期预计为487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完成
1月22日,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攀枝花市关于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20%以上,新建厂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屋顶光伏覆盖
1月1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纳入省级能源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库管理项目的公示,文件显示,共计89个项目纳入省级能源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库管理清单,光伏项目4个:1、高效稳定大面积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的产业化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2、高效稳定新型钙钛矿光伏研发与产业化项目3、基于高性价比薄膜电池
1月14日,上海市区域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上海市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其中提出,全面推行建筑“光伏+”应用,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4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原文见下: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自住建部官网获悉,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2025年要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要更大范围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筑。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地区,支持打造形成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把绿色建筑培育发展成新的经济增长点。2025年实现新建建
12月31日,海南发展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中国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启迪科技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方拟通过三方优势、资源互补,积极把握市场机遇,联手在工程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等领域建立长期、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和高质量发展,于近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12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提出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最新有关标准
随着“光伏+车棚”的新型停车模式在全球广泛应用,如何兼顾光伏效能和防水特性成为支架企业研究的重点。迈贝特以市场需求为基底,研发出带排水包边BIPV车棚系统,综合了防水、实用、美学等多样性,实现全面隐形排水系统,打造具备防水功效的美学外观,为可持续发展做出技术贡献。新品车棚系统采用了“B
12月6日,安徽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知。通知要求,坚持应建尽建、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拓展建筑光伏应用场景为抓手,推进建筑光伏规模化应用,做强做大光伏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
3月13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5年湖南省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项目名单。其中,涉及光伏项目3个,为株洲三一5GW太阳能电池片量产基地项目;年产3000台光伏用变压器、1GW分布式光伏集成及总部运营项目;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依次为三一硅能(株洲)有限公司、湖南尊纳能源科技
日前,湖南慈利县发布慈利县域公有屋顶(含村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优选公告。根据公告此次优选业主项目为慈利县域公有屋顶(含村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费最低限价:每平方米12元人民币。(屋顶租赁费标准按所装光伏板每平方米不低于12元,其面积计算方式为单个光伏板面积乘以实
近日,湖南能源监管办专题听取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湖南电网运行情况、2025年湖南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等情况汇报,分析研判2025年湖南电网运行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研究下一步重点工作。湖南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相关处室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认为,2024年,国网湖南省
2月20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了优化重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条件、持续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安全高效推进项目建设等措施。发改价格〔2025〕136号明确要求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并以2025年6
2024年,湖南能源监管办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要求,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和湖南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保障湖南电力市场平稳运行。一是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2024年湖南电力中长期市场实现月内交易常态化,全年总成交电量1252.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5%,注册市场主体数量37
1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文件提出,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生产体系。坚持先立后破,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推动煤电转型发展,加快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据悉,截至2024年12月底,湖南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达2982万千瓦,超过传统火电成为第一大装机主体。2023年底,新能源装机首次超过水电成为湖南省第二大电源。2024年,湖南继续能源逐“绿”。进一步完善新能源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审查并发布2024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重点项目清单、总装机规模869.8万
近日,湖南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湘西州国网经营区2025年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可开放容量,通知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底,国网经营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接入县市区可开放容量为16.455万千瓦,其中红色区域1个,为古丈县;黄色区域3个,为保靖县、泸溪县、湘西高新区。关于发布湘西州国网经营区2025年
湖南株洲市发改委公布2024年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通知,通知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底,株洲市各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为27.663万千瓦。具体到各县市区,攸县、茶陵县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红评估等级为红色;荷塘区、芦淞区、渌口区、炎陵县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红评估等级为黄色;石峰区、
1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发改委发布了该市2025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发容量的通知,根据计算原则,截止2024年12月31日,国网湖南电力经营区岳阳地区各县市区分布式光伏接入可开放容量为57.66万千瓦,岳阳地区各县市区可开放容量为黄色的区域2个,为君山区和屈原区。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岳阳市2025年第一
12月30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湖南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10kV及以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以独立主体方式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纳入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统一运营管理。10kV以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关于中长期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