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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同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联系。
征求意见时间:11月24日至11月30日。
联系人:张同磊 0371-69691327/69691527(传真)
邮 箱:hnsxny@163.com
附 件:《河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河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向纵深发展,加快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步伐,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考核,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高效约束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指标定义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规定应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实现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持续保持合理利用水平。
二、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会同河南能源监管办,按年度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负责组织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五)省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电力交易中心,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市场主体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信息报送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市场主体及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两类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省电力公司以外的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权重指标,确定省内各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分年度下达。
2020年,省内各市场主体承担总体消纳责任权重为17.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2.5%。以后年度权重指标,待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后,另行下达。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全省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四、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电力交易中心。
(三)省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省电力公司按照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不断扩大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发电量、或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相关市场规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相关市场规则另行制定。
六、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督促市场主体按时进行账户注册、数据报送等工作。
(二)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相关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督促未按时完成消纳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会同电网企业梳理统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的名单及相关数据信息,督促其按要求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三)省电力公司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五)省电力交易中心向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应同时将完成情况抄报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七)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七、有关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在全省总体指标能够完成时,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以监测提醒为主;在全省总体指标完不成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市场主体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发展改革委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对纳入能耗考核的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经报请国家能源局同意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四)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五)其他保障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八、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试行三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本实施方案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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