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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出台 有哪些重点变化?

2020-07-14 12:25来源:炜衡电力法律实务关键词:电力交易光伏发电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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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发改能源〔2016〕2784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2016》),施行3年后,在我国电力市场不断完善、电力主体日趋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2020》)。

本文对新旧版基本规则部分条文进行对比。

(来源:微信公众号“炜衡电力法律实务”ID:whdlflsw 作者:徐茁溪 单位: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一、整体变化

相较原基本规则,《基本规则2020》由原有的十二章一百条修编为十二章一百二十八条,原“市场准入与退出”一章作为一节编入,新增“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两个专章,整体删除原“第八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原“第九章 辅助服务”,新增为“合同签订与执行”,规则整体编排更具有层次感与时效性;根据近几年售电市场的发展,《基本规则2020》明确区分与细化了配售电企业的权利义务,与电力用户剥离;新增月内(多日)交易、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二、部分重点变化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

2016

第一条 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2020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二)市场成员的变化

2016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2020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三)交易周期的变化

2016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2020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 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四)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新增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2020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明确了退市的具体情形

第十七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 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执行。

(六)新增购售电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七十七条各市场成员应当根据交易结果或者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购售电合同中应当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电价、执行周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责任、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十九条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参与集中交易产生的结果,各相关市场成员可将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七)市场成员增加消纳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该条义务的增加让我们再次关注到自然之友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一审:(2017)甘01民初434号

二审:(2018)甘民终679号

自然之友认为,甘肃电力作为甘肃省的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而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对省内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致使未能被收购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被燃煤发电所替代,继而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烟尘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一审由甘肃兰州中院作出驳回自然之友起诉的裁定,兰州中院认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是诉讼前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受案范围限制,此二者共同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基础。甘肃电力作为电力购销和调配电力供应的电网企业,并非发电企业,其本身并不能具体实施本案所指向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自然之友研究所的起诉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

随后自然之友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自然之友研究所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后根据集中管辖意见,指令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检索到该案二审裁判文书。

在《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多份文件的背景下,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是否未履行消纳义务,是否构成环境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性质,均为自然之友诉甘肃电力一案在实体审理阶段的重点。


原标题:电力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出台,有哪些重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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