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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卷入诉讼并不少见,但这家公司身上的诉讼似乎特别多。
(来源:IPO日报财富号 记者:邹煦晨)
6月17日,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博”)将科创板上会。
IPO日报发现,虽然临近上会,但中信博仍身负数件超百万级未决诉讼。而且在上会稿外,中信博无偿从一家公司获得专利后,就将其“一脚甩开”。
身负多起大额诉讼中信博与客户和运输商开启“对撕”模式,目前胜负尚未揭晓。
据了解,中信博的主营业务为光伏支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光伏跟踪支架和固定支架。
从股权结构来看,中信博的实控人为蔡浩和杨雪艳,两人系夫妻关系,合计控制中信博61.57%的股权。
2020年4月7日,中信博提交科创板申报稿。2017年至2019年,公司每年期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3.3亿元、21.65亿元、23.69亿元,负债率分别为50.39%、65.05%、62.43%。
(资产负债表摘要,数据来源:申报稿)
而两个月后提交的上会稿显示,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每年期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4.41亿元、23.01亿元、24.72亿元,负债率分别为54.22%、67.11%、64%。
(资产负债表摘要,数据来源:上会稿)
IPO日报发现,这是因为中信博对应收票据进行了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更正之后,中信博针对由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待票据到期后终止确认。
另外,中信博负债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上会稿中,中信博列举了3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其分别是清源股份、爱康科技、振江股份。2017年至2019年每年期末,3家公司平均负债率分别为51.24%、57.13%、61.06%。
某券商研发部的高管对IPO日报表示,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超过70%,企业就可能面临债务偿还拥堵的风险。毛利水平要跟上,负债利息要能被完全覆盖,才能抵抗风险。
然而,中信博还身负数件百万元级的未决诉讼。
2018年8月,中信博与中肇科技签订《采购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中肇科技向中信博采购钢结构支架产品,采购金额共计2428.98万元。
不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位商业伙伴没多久就“对撕”起来了。
中信博于上会稿中表示,公司依约履行了产品的生产及交付义务,中肇科技却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诉至法院。
中肇科技也没有坐以待毙。2019年12月,中肇科技开始反诉中信博违约,要求中信博承担违约金共计485.8万元。
不过,对于两者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中信博并没有详细披露。
另外,中信博还与运输商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锦海捷亚”)也有着不小的矛盾。
2017年11月,锦海捷亚与中信博分别签署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锦海捷亚接受中信博委托安排货物出货运输及其他配套服务。
但是,锦海捷亚将中信博告上法庭,原由为中信博未付运输费用128.7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13.92万元)以及包干费人民币73.34万元。
面对近千万的诉讼,中信博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锦海捷亚赔偿因涉案货物滞留码头产生的费用58.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2.15万元)。
之后双方更是将诉讼金额“升级”。
锦海捷亚方面增加判令中信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放空费与待时费合计150.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66.35万元)并赔偿欠款的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中信博方面则增加要求锦海捷亚赔偿新增损失15.0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6.87万元)及诉讼费用和反诉费等。
截至记者发稿,IPO日报还未发现有关诉讼结果。
侵害其他公司财产?中信博上市办对IPO日报的回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是否矛盾?
中信博但还存在不少上会稿外的“故事”。
2012年7月,中信博和其实控人蔡浩与孙海涛及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睿基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成立新的合作公司,名称前期以睿基公司为蓝本,注册资金为200万元;蔡浩注入资金110万元收购睿基公司55%的股权,并成为睿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孙海涛及睿基公司的知识产权归新合作公司所有,蔡浩及中信博可无偿使用。
在完成工商变更后,中信博进行了一个“神奇”的操作。
2012年9月,中信博与睿基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睿基公司将“太阳双轴跟踪支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中信博,转让方式无偿转让。需要注意的是,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为蔡浩的印章。
转让完成后,蔡浩和孙海涛于2012年10月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蔡浩将睿基公司的55%股权转回给孙海涛,孙海涛在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蔡浩17万元股权转让款。
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月的来回转让并不“简单”,之后更是引发了诉讼大战。
2018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透露出多个重要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是,因蔡浩同时作为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高管忠诚义务为由,判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无效。该判决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
二是,“太阳双轴跟踪支架”外观设计专利即涉案专利,因未补缴年费和滞纳金早已无效。而中信博的不当行为是涉案专利终止的直接原因,且其具有重大过错。首先,中信博未足额缴纳涉案专利的第二年年费,致使涉案专利处于可能被终止的危险之中。其次,中信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发出的催费通知书,尤其是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即使不补缴涉案专利的第二年年费与滞纳金等费用,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涉案专利的真正权利人睿基公司,而不是任由涉案专利权因逾期未缴费而被终止。因此,对于涉案专利终止的后果,中信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信博侵权摘要,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信博应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需向睿基公司赔偿50万元。
(判决摘要,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过对于该起诉讼,中信博上市办却对IPO日报表示,公司不存在侵害睿基公司财产及专利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科创板企业的信息披露流程进行信息披露。
或“错过”上千万的股东
中信博某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中信博实控人,或错过上千万收益!
上会稿显示,中信博实控人蔡浩曾让外甥吴畏代持,此后这部分股份转让给陈耀民。
另外,2018年12月16日,高进发与蔡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高进发将其持有的中信博10.89万股股份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浩。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股18.37元,与高进发认购中信博股份时的价格相同。
(代持摘要,数据来源:上会稿)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信博发生过多起转让,且转让的价格为每股24.07元,定价是根据2017年6月的增资价格并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影响后确定。
这意味着,高进发的转让价格只有该价格的76.32%,“损失”了2成多。
(转让摘要,数据来源:上会稿)
另外,中信博2019年归母净利润为1.62亿元,以科创板盈利企业6月15日106.58倍平均市盈率计算,则中信博市值约为172.66亿元。如果公司上市成功,那么高进发的转让股份市值约为1387.27万元,即其可能“错过”上千万。
关于高进发的信息,以及为何“低价”转让给中信博实控人蔡浩,中信博的上会稿并没有披露。
对此,中信博上市办对IPO日报表示,转让的原因是高进发本人资金周转需要。蔡浩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受让该部分股份,且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除了吴畏外,不存在其他人员帮公司实控人蔡浩代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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