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通知指出: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
(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
(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 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第十条 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二)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十一条 参与交易的用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
(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
(六)具备江苏电力市场准入资格并在交易机构完成注册。
第十二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应采取手段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如安装储能设施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相关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负责确认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就近消纳范围,配合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四)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 按规定收取“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 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七) 负责资金结算;
(八)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 组织交易,负责省内各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 拟定交易实施细则,负责交易、结算、信息发布以及市场服务等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工作;
(三) 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 对交易电量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
(五) 监测和分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情况,不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六)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安全校核;
(二)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注册
第十七条 试点区域内符合准入条件且自主选择交易的市场主体,由试点区域属地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就近原则确定交易片区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确定后的交易片区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结合准入条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获得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开。
第十八条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按照法人(含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为基本单位办理市场注册,按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中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含工商基本信息、核准批复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的除外〕等)和机组信息(含机组号、额定容量、所在交易片区等),用户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含工商基本信息、电费发票核查联等)和用电户号信息(含户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所在交易片区等)。
第十九条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参与交易。
第二十条 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全部电量进入市场,允许电力用户部分电量与分布式发电进行交易,剩余电量参与批发或者零售市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试点区域内的交易片区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目前主要按照年度为周期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分布式发电项目与就近的电力用户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后达成交易。
后期将根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省实际,每年11月初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1月底前发布年度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顺利执行。
第五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 发电项目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电力用户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过网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应根据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承担输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分月计划、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月末在交易平台修改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分布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基准价收购。用户当年合同的剩余电量,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第七章 结算
第三十一条 分布式交易结算实行月结月清。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自然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当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或用户实际用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取小结算。当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分月约定电量时,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下限之间差值,计为违约电量。
违约责任方按照违约电量以双方合同约定向交易另一方支付违约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于中长期交易电量结算。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低于月度计划或用户当月用电量低于月度计划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照合同分月电量比例拆分出每笔交易的上网侧和用户侧可结算电量后取小结算。
第三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基准价收购。
第三十五条 当月分布式交易结算电量低于交易约定的分月电量计划时,用户实际用电量或分布式交易分月电量计划的取小值超出结算电量部分,由用户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该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最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调控中心组织各市地调集中学习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这一积极举措充分展现了其紧跟时代步伐,助力光伏发展的坚定决心
最近,江苏省规模最大的工业园区级微电网在常州武进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投运,该微电网由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合作建设,供能面积达37万平方米,年用电量约4200万千瓦时,建设1.61兆瓦分布式光伏,可为楼宇、厂房等提供稳定可靠的绿色能源供应。读完这则消息,笔者生出许多感慨
2025年6月11日-13日,SNEC2025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隆重举办,众多光伏企业携新产品、新技术亮相。展会期间,供货订单以及战略合作签约接连不断,为光伏行业发展注入强劲活力。集邦新能源整理发现,晶科、晶澳、隆基、天合、通威等超21家企业在展会上达成签约合作,累计规模超9GW,涉及TOPCon、HJT、BC、
2025SNEC展会期间,英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凭借创新的产品技术、卓越的系统解决方案及可持续发展的行业贡献,一举获得多项国际权威认证及行业重磅奖项,再次彰显了作为光伏老字号的市场影响力和企业综合实力,优质产品、品质服务载誉满满。多项国际奖项加持,技术实力再获认可展会期间,英利凭借高效光伏
产业绿色化,是我国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自2016年起,金风科技在新能源行业内率先实施“绿色供应链”项目,积极助力供应商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电力交易、碳排放交易等工作。近日,金风科技为供应链伙伴南通鋆鼎打造的光储一体化零碳解决方案正式落地,实现一期2.14MW分布式光伏并网,为制造业能
6月13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6月9日-6月13日)。政策篇国家能源局: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等试点构建风光氢储一体化能源架构6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深远海、沙戈荒、“高海边无”等电网薄弱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离网
绿色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系统部署绿电直连,开创了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新模式、新路径,这不仅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重要论述,推动提高
6月11日-13日,第十八届(2025)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大会暨展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顺利举办。天合富家聚焦“富家2.0”战略升级,携全新产品矩阵、全场景解决方案、智慧能源解决方案精彩亮相。产品模型与沙盘生动呈现了户用及工商业光伏解决方案在多样化应用场景下的创新实践,吸引了众
本系列前述文章,我们已经对分时电价政策的存在意义,现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来源:黄师傅售电)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不会倒退的,批发侧的“中长期#x2B;现货”模式以及用户侧的“直接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模式也注定是未来的终局。但在这个期间,诸如电网代理购电以及行政分时
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发改和工信局发布《关于开展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2025年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申报工作的公告》,其中分散式风电项目总容量不超过25兆瓦。详情如下:为推动新巴尔虎左旗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5年分布式能源工
2025年6月11日,备受瞩目的第十八届SNEC(2025)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作为N型电池领跑者,捷泰科技携旗下“MoNo”系列明星产品矩阵及多项前沿技术成果如约亮相6.2H-D630展台,全方位展现公司在高效光伏电池领域的技术深度与战略布局。SNEC2025:全球光伏创新风
5月30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5月26日-5月30日)。政策篇两部委:推动绿电直连,新能源自用不低于60%、上网不高于20%,按规缴费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
5月21日,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完善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推动企业使用绿证参与碳排放核算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3日,商务部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商资函〔2025〕132号)。其中提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完善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
5月12日,《福州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提出,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合理严格控制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煤炭消费增长,鼓励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燃料煤减量替代,因地制宜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增长。积极发展氢能、海上风电
在“双碳”目标倒逼能源革命的当下,分布式新能源正以每年30%以上的增速重塑电力市场格局。但当投资者还在纠结“隔墙售电”能否打破电网垄断时,头部企业已悄然用“绿电直供”撬动百亿级市场。这两种模式究竟是政策博弈的产物,还是产业升级的必然?本文将穿透概念迷雾,用真实案例揭秘分布式能源的未
2月25日,由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邀请中国能源研究会姜庆国、吴俊宏、贾豫等国内相关专家共同编写的《2024年度新型配售电发展蓝皮书》正式对外发布,报告我国新型配售电最新进展。已经连续六年跟踪发布的《年度增量配电发展白皮书》更名为《年度新型配售电发展蓝皮书》,旨在适应新型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21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河北南网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V3.0版,包括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基本规则以及河北南网电力市场成员管理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河北南部
近年来,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逐步推进,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逐步成为未来电力系统的主体电源,新型经营主体陆续入市。我国电力市场迈入了“3.0”全新发展时代!继2021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新能源电价改革在2025年迎来重磅政策。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5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指出:一直重视、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引导分布式能源等新型市
近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力市场模式,隔墙售电引起广泛关注。本文全面总结、系统分析隔墙售电及其现状、挑战和未来发展方向,仅作探讨。(来源:微信公众号“叶春能源”作者:叶春)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
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179号提出的开展县级新型电力系统试点促进新能源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时对“隔墙售电”、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模式予以肯定,引起市场强烈反响。市场人士纷纷表示,既然决策层表态,“隔墙售电”终于落地有望。但文件接下来的表述实际更加
6月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两类,补助或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在申报要求方面,申报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园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规划范围,近三
6月9日,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苏州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通知》。通知指出,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苏州地区10(20、6)千伏公用配电线路共有8682条,发生倒送的有1218条,占比14.03%。其中,最大倒送负载率小于80%的共有1216条,占比99.84%;最大倒送负载率大于等于80%的共
日前,国内单体规模最大的渔光互补项目——江苏连云港东尚一期实现全容量并网投产发电。该项目由中国电建成都院EPC总承包建设,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横跨16个行政村、覆盖464个养殖塘口,总装机容量360兆瓦。作为全国同类项目的标杆工程,项目实施“水上光伏矩阵+水下生态养殖”立体开发模式,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快速响应、统筹谋划,结合新能源发展实际,科学研究部署,于近日印发《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5月23日,南京市发改委公布《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文件显示,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约为3428.22MW,其中城区375.16MW,江宁1011.44MW,江北723.28MW,溧水512.23MW,高淳806.10MW。南京市10(20、6)千伏公用配电线路共有5686条,因分布式光伏发
5月13日,1-4月份江苏新能源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发布。截至4月底,全省装机容量21912.07万千瓦。全省风电和光伏装机容量9771.24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4.59%,占比同比提高7.48个百分点。其中,风电装机2330.22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0.63%,占比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光伏装机7441.02万千瓦,占总
5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到,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
4月30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
5月7日,宿迁发改委发布关于2025年5月宿迁市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公告,黄区共有1.67GW左右电源可开放容量。全文见下:关于2025年5月宿迁市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公告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高质量做好全省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的通知
4月27日,无锡市发改委关于公布无锡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公告。公告显示,无锡市3月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高达3677.62万千瓦。原文如下:关于公布无锡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公告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
5月6日,江苏常州市政府公开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02号的答复。根据答复文件,常州市农业农村局表示,常州市已建成渔光互补项目9个,总装机容量为44.64万千瓦,在建渔光互补(一体)项目3个,分别是溧阳市别桥镇镇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溧阳市别桥镇道成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武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