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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建设推进会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扎实开展专项攻坚行动,强化污染天气管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进一步增强全省人民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7%以上;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指标得到有效控制;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贵安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5%以上;防止雾霾天气发生;全面完成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重点区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建成区。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各市(州)和贵安新区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重点区域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深入实施“双千工程”。2018年底前,各地制定并实施退城进园、技改升级、退二进三专项计划。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采取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已确定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确保全面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列为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重点行业治污减排行动,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监督水泥、焦化、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加强水泥、焦化、钢铁、化工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加大超标处罚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持续推动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实施华电大龙发电有限公司等4台共18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实施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等4台共216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省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大力发展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70%以下。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0%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划定,加强散煤燃烧和烟花爆竹管控,禁止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启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其余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燃煤的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强节能标准推广实施,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有序发展水电,稳妥发展风电,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地热能等。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到2020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600万千瓦,建设纳雍县骔岭北、威宁县小海、兴义市白龙山、遵义市团溪风电场等项目;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积极向国家争取光伏发电建设指标;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装机达到40万千瓦以上,建成赤水市、西秀区等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毕节市、仁怀市、威宁县、织金县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全省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加大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建设力度。加快“气化贵州”工程和储气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化工项目。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认真落实全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力所能及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着力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铁建办、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35%。规范新能源物流车辆进入城区管理,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重点流域内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铁建办、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高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全省民航机场廊桥停机位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土绿化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绿色贵州建设,全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投资,将全省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不符合退耕还林还草的坡耕地实行种植结构调整,增加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合理布局绿地和广场用地,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内暂不开发土地要采取临时绿化措施,防止扬尘产生。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2019年底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并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九)开展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排查摸清工业物料堆场底数,建立清单,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有效控制堆场扬尘污染。物料装卸要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车辆转运必须全覆盖,厂区主要运输通道要硬化并定期冲洗,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排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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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5日,广西北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件提到2024年,广投北海电厂二期、中石化成品油储备基地等一批项目建成投产,国能广投电厂二期、广西燃气LNG三期等项目加快建设。闸口福禄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白沙平田渔光互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近日转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完成2023年度、按期完成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日标任务的通知,其中提到,补充完成2023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2024年11月21日,省发展改革委在委门户网站发布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全
12月25日,安徽省能源局公开征求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598号)等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安徽省2025年度可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解决新型电力系统日渐紧迫的调节、消纳、保供问题,针对近年来涌现的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超前谋划,积极引导,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文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开展2024年1-9月可再生能源消纳数据统计结果公示及10月数据收集的工作,详情如下:关于开展2024年1-9月可再生能源消纳数据统计结果公示及10月数据收集的通知各消纳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黑龙江全省总量消纳权重完成32.7%,非水电消纳权重完成30.9%。代购用户总量消纳权重完成20.00%,批发用户总量消纳权重完成19.96%,售电公司总量消纳权重完成20.37%。详情如下:黑龙江省发展和
11月2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的公告。原文如下: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的公告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按照发改能源〔2019
11月5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详细总结了2023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果。《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5.16亿千瓦,同比增长约2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52%。其中,水电装机4.22亿千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截至2023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5.16亿千瓦,同比增长约2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52%。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32.0%,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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