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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移民扶贫办《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6〕580号)等文件要求,我县扎实开展实施了光伏扶贫项目,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85号)有关要求,我县将继续开展光伏扶贫扩面工程,为进一步推进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县负总责,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规范操作、切保实效”的总体思路,在全县继续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升贫困村自我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能力,拓展贫困村持续稳定增收新渠道。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光伏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手段,统筹扶贫政策、光伏政策、金融及电网服务等政策,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各级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光伏扶贫。鼓励挂点包村帮扶单位、企业、社会各界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参与光伏扶贫工作。
(二)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立足各贫困村区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电网结构、负荷特点等因素,结合县域发展规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因地制宜地确定好各乡镇的村级电站建设模式;电站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委会、学校等公共屋顶、荒山荒坡、水面和大棚等农业设施,以综合利用为主,合理选址,科学布局。
(三)规范操作,确保实效。严格实行质量保障责任制度,坚持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企业,全面保证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由县发改委负责建立一个由符合条件的光伏施工企业组成的企业名录库,项目业主单位可从库中自由选择施工企业,同时引进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予支付工程款,为确保运行质量,将实行专业机构运营和光伏组件保险相结合,运营经费及保险费用从电站收益中优先提取。
二、工作目标
(一)实施对象:2011年~2020年全县符合安装条件的贫困村〔23个“十三五”贫困村(禾市镇丰垅村、马市镇柳塘村不计)、25个“十二五”贫困村〕(详见附件3、4)。
(二)安装规模:每村建设1座不超过100千瓦光伏扶贫电站。
(三)实施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1月底以前,完成23个“十三五”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其中:
1.2017年12月15日前,各项目乡镇按照选址要求确认建设地点,并确认承建单位,报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2.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村级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3.2018年1月21日至31日,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第二阶段:2018年6月底以前,完成25个“十二五”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三、建设模式
1.项目选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用地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一座100KW光伏电站约占地约2000平方米(约3亩)。电站选址既要考虑当地电网特点,又要考虑地形地貌和产业发展等制约因素,如受益贫困村无建设条件的,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另行选址或采取相对集中建设模式。
2.资金来源。按照省《关于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意见》及县政府脱贫攻坚扶贫产业扶持工作意见,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由县政府整合县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最高100千瓦)拨付,如有不足由乡镇、村自筹解决。其中,禾市镇丰垅村、马市镇柳塘村不计入本次政府资金帮扶贫困村。
3.质量监管。所有参与泰和县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光伏企业必须到县发改委进行备案。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监管,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未取得第三方机构质量验收报告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50%。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由安装企业免费维修;质保期外保修期内的,由安装企业义务维修,用户支付材料成本费。
4.运行维护。县扶贫和移民办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生命周期的牵头管理部门。村委会承担本村电站的日常监管责任,如发现有异常应及时通知运维公司进行维护。所聘请的运维机构要提供定期巡检等技术服务,发生的人工、材料等硬件费用按规定从项目售电收入中支付。
5.扶贫效益。村级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方式为全部上网。经测算,100KW光伏系统发电量估算1年发电总量约为10万度,按上网电价每度0.85元计算(电价按省能源局并网时价确定),每年电费收入约8.5万元,扣除运维等费用,年纯收益约5~6万元(持续获益20年)。
6.分配方式。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成后,电站产权及其收益权归贫困村集体所有,即项目建成验收后产权移交贫困村,电站收益全部打入贫困村集体账户,县扶贫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村级电站所获得的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失能弱能贫困人口、村级公益岗位安排贫困人口就业补贴,其余用于村级产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收益分配对贫困户不搞平均发放,杜绝养贫助懒,由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涉及的23个“十三五”贫困村。
1.调查审核阶段。(2017年10月23日至12月15日)
各乡镇自行确定安装村名单、拟建地址,由县扶贫办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委组织部、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组成核查组,完成对全县23个贫困村(禾市丰垅村、马市柳塘除外)选址地点的实地调查,各单位根据核查情况一次性签署审批意见。
2.项目建设阶段。(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20日)
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建管模式(EPC模式),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按照《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加紧组织项目的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等工作。
3.综合验收阶段。(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
由县扶贫办组织验收小组,按照“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全县光伏扶贫安装营运情况进行逐一验收。
4.建立档案。(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31日)
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相关纸质档案(含电子版)及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第二阶段涉及的25个“十二五”贫困村:由县政府根据年度实施规划要求另行制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由泰和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县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各项工作,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各有关银行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务求工作实效,统筹落实项目具体建设工作。
(二)明确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县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备案和工程验收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规模申报纳入省建设规模计划,指导光伏扶贫项目招投标。加强行业指导、质量监督等。
县扶贫和移民办:为全县光伏扶贫电站全生命周期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光伏扶贫对象的确定、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运维,及对资产收益分配的指导、资金监督管理。
县委组织部:协调乡镇做好光伏电站选址,协助县扶贫办开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并提供组织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确保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将项目纳入补助目录范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光伏电站优先并网服务,为光伏电站并网创造条件,确保建成的村级光伏电站及时并网。参与发电项目的并网验收,做好购电电费支付,会同县财政局落实好国家补贴资金。
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快速办理项目涉及用地、林地及及农业相关设施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各金融部门:协助项目取得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设的直接负责单位,对本区域内光伏扶贫工作负总责,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及竣工验收、运维等工作。
(三)严明纪律,强化考核。将光伏扶贫列入全县各部门扶贫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把光伏扶贫扩面工程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扶贫政策。各帮扶单位要把光伏扶贫扩面工程作为挂点帮扶的重头戏,抓好对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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