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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交易认购交易。为了更好地实施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与规则,笔者借鉴国内外绿色证书交易及相关市场运行的经验,对我国绿色证书自愿认购交易规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我国绿色证书自愿认购交易的主要特征
相比于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运行的电力交易市场,绿色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自愿基础上的认购交易试点。目前绿色证书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卖方有参加或不参加认购交易两种选择。由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保障性全额收购政策,两种选择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价格上,市场交易价格水平将直接决定可再生能源企业参与交易的意愿。另一方面,绿色证书交易的买方也按自愿的原则认购。对于《通知》中规定的四种类型买方主体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自然人等,哪种类型的认购意愿更大目前很难确定。卖方意愿与买方意愿的相对程度及其规模将决定市场交易的数量与价格。进一步分析,整个制度设计中相对更加强调了买方认购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买方购买意愿对交易数量与价格的影响更大。另外,即将开始的认购交易仅仅是试点,与目前可类比的七省(市)碳交易市场试点不同,绿色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对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限制或激励更弱,因此,试点的特征更加明显。
交易商品是绿色证书。绿色证书又称可再生能源证书、可再生能源信用或绿色标签,是国家按照一定标准(如1个证书对应1兆瓦时结算电量标准),每月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可再生能源企业核发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也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或一种具有资产性质的凭证,不是一般的物理商品。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交易以物理商品交易为主,但是,也开始涉及非物理商品性质的可获利权力的交易如发电权交易,这是市场的进步。可获利权力或证券资产的交易为投资商进入创造了条件,增加了资产的流动性,在更深的层次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全国统一市场。目前我国电力交易分国家(区域)、省两个层次分别进行,其中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有两家,而且是国家、省级的共同市场,不是国家统一市场。《通知》提出“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证书交易市场。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在全国范围内交易相同的标准化商品,买卖双方在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执行相同的交易规则,这样的市场非常难得。2013年开始的碳交易市场试点是分省(市)进行的,国家虽然提出了今年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目标,但是,从目前进展分析,还面临许多困难。
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模式。《通知》中提出了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交易模式,但在《规则》中,只对挂牌交易的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原因可能是协商交易的规则相对简单。同样是挂牌交易,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办法和规则。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挂牌交易采用了最简单的规则,挂牌企业出价后,摘牌企业竞量不竞价,按摘牌时间顺序成交。
目前交易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自愿认购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改革试点客观地讲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交易目标以国家政策缺陷为基础。交易目标是在一定的市场主体行为假设的基础上,交易机构对交易行为进行决策的依据。比如,社会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或成交量最大化等都是交易目标。交易目标用数学函数表示在交易决策中应用就成为交易最优化过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交易的目标是什么?《通知》中提出了“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的目标。这些目标显然是正确的。不过,如果把具体的规则联系起来,在市场主体行为假设的基础上分析这些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其实这些目标都难以实现。由于《规则》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挂牌价格不能超过固定补贴水平,而且证书交易后相应的电量不能再获取固定补贴,因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并没有交易的动机。可以看到的对这个疑问的唯一解释是目前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较大,支付时间有约一年左右的延迟,发电企业可能迫于现金压力而选择参与证书交易。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是一种政策缺陷,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或《规则》目标不能建立在国家政策缺陷的基础上。
交易主体选择及行为假设缺乏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证书交易的卖方主体有一定合理性。《规则》中把水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海上风电排除在外有特殊的考虑。由于水电价格相对较低,不需要通过核发绿色证书获得补贴。由于交易价格不能高于固定价格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不参与认购交易,可能完全是为了保护其利益,但这种安排显然有失公平性。如上所述,即使是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理性的行为假设也不能激励其卖出绿色证书。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交易目标当然是利益最大化,而按照目前规则的交易目标并不能保证这一点,甚至相反,是利益最小化。因此,目前的规则并不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
如果分析市场购买主体及其行为假设,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购买方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自然人等。政府机关作为第一个购买主体意味什么?是因为购买量大?还是因为其重要性?政府机关用财政预算经费购买吗?如果是这样,政府机关扮演什么角色?是稳定价格的中间商,还是为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规则》规定证书只能交易一次。目前《规则》中对政府机关的认购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上,如果不是为了稳定价格,政府机关没有必要参与交易。另外,这些主体已经通过支付可再生能源电费附加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如何激励这些主体承担更大社会责任义务,《规则》中缺乏设计和说明,可能造成这些主体的认购意愿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愿意卖出,买方认购意愿也不够,市场中买卖双方激励相容的效用函数不能形成,交易的规模与不确定性较大,试点难以发现交易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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