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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量”模式登场 光伏电站收益面临考验

2017-04-27 09:45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作者:张广明关键词:基础电量光伏电站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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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量加市场电量,一直是火电企业的主营模式之一。

如今,包括风电以及光伏在内的新能源企业,正向这一模式看齐,尤其是在那些存在“弃风”、“弃光”的地区。

作为宁夏本土的新能源主力,银星能源最近的一纸公告,揭开了这种模式运作的内幕。

根据公告,银星能源将向其控股股东所属的火电企业购买相应规模的发电权,价格为0.09元/千瓦时。

按照惯例,此处的9分钱不是指电价,而是指该部分电量的电价确定模式,即在标杆上网电价中减去9分钱,剩下的才是企业实际获得的电价。

就银星能源的公告来看,一个49.5兆瓦的风电站,需要购买超过2000万度的市场电量,最高的甚至超过4000万度,而一个10兆瓦的光伏电站需要购买的市场电量在700万度左右。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下发的《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能源发电站的市场电量,仍然会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这意味着,这部分发电量的最终的价格,为当地的脱硫电价+补贴-购买发电权的费用。相较基础电量,最大的不同是发电权费用。

“基础电量”模式登场

根据电改中的设想,解决“弃光”的主要办法是每年给予光伏电站一定数量的基本电量,此电量之内的全额收购,超过之外的则由市场化交易方式获得。

2016年5月份,根据两部委发布的前述通知,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

上述通知还规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开展对接,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就宁夏的做法来看,显然是对上述方式做了一定的变通。即,新能源企业不直接参与电量市场交易,而是由参与直接交易的火电企业将自己竞购的部分比例电量转售给新能源企业。

根据宁夏发布的《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明确停止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过渡期与电力用户开展的直接交易,市场电量通过与火电企业合同电量交易和即将开展的深度调峰获得。

其中,火电企业合同电量交易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是先期参与直接交易的统调火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第一阶段结束后,参与交易的火电企业按照不低于交易电量20%(暂定)通过合同转让给新能源企业。为避免恶性竞争,合同电量交易不低于火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平均价差,最高不超过平均价3倍,最高限价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上述方案还规定,未购得发电权的新能源企业,视为主动放弃基数以外的市场电量,连续两个交易周期未参与合同转让取得市场电量,则取消该企业下一交易期参与市场资格。

收益率受损

根据银星能源的公告,其此次参与发电权交易的新能源装机规模为120.78万千瓦,其中风电115.78万千瓦,光伏5万千瓦,购买的发电权合计为99324万千瓦时。如果以0.09/千瓦时的价格计算,其购买发电权的总费用8936.16万元。

而根据前述保障性收购通知,新能源发电站的市场电量仍然会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这意味着,其最终的价格为当地的脱硫电价+补贴-购买发电权的费用。相较基础电量,最大的不同是发电权费用。

以银星能源来看,其20MW的光伏电站需要购买的发电权为1660度,整体费用约为150万元,对电站的年收益而言,并非一个可以忽略的数目。

不过,从其他省份出台的直接电力交易来看,鲜有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的例子。这或许也意味着,这种基础电量+市场电量模式,可能只限于存在“弃光”的地区。

原标题:“基础电量”模式登场,光伏电站收益面临考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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