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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11-05 09:45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键词:太阳能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山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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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国家2006年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我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

(一)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落实中央和省节能减排战略部署、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有利用于发挥地区整体优势,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有利于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目标实现。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

(二)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止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要按照住建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

(一)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

(二)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

原标题: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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