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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5-06-30 10:48来源:山东发改委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政策山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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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改投资〔2015〕641号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和2014年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投资安排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优化我省能源结构,转变城乡用能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出台以来至2015年5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已建成或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成项目。

(二)优先支持在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工商业企业,学校、医院、车站、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组织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鼓励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光伏入村、入户惠农项目。

二、资金规模与安排方式

(四)专项资金规模1亿元,以投资补助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已建成项目按照建成规模安排奖励资金,在建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安排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原则上存续期不低于1年(大企业集团异地投资新设公司适当放宽),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能力。企业法人总资产规模不低于项目投资规模,截至2014年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事业法人须有相关经费保障。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相关要求。

4、申报项目须为“扶持范围”所列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公共设施和光伏入村、入户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千瓦;其他项目中,已建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兆瓦。本次不安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5、不受理已享受过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及电力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预计)建设起止时间及并网运行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的数额、用途等;

4、光伏入村、入户项目须提供所在县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实施方案;

5、项目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项目真实性承诺(见附件2)。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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