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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10:20来源:工信部关键词: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光伏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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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自《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2013年发布以来,我部已累计公告了3批共175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近期,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部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对《规范条件》进行修订,于2015年3月25日公告《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号)。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我部将组织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要求,组织光伏制造企业自愿填报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于2015年4月24日前,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附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对已列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的光伏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其尽快开展2014年生产运营情况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经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于2015年4月24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三、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2015年本)要求,督促已列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加强整改,指导未达要求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要求。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我部(电子信息司)报告。
四、原《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同时根据《规范条件》(2015年本)修订情况,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增加逆变器等相关内容,申请书电子文本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网站下载。
联系人:李晓昕/金磊010-68208271/68271654(传真)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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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工信部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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