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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江苏政府网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指出扩大5G建设投资规模,2020年计划投资120亿元,新建5G基站5.2万个;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直接供电,制定执行5G基站峰谷电价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降低建设单位用电成本。组织开展C-V2X车路协同系统研发和基于5G环境的V2X测试验证,支持车载终端后装投放、充电桩建设,开发并优化车联网服务平台及APP。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型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产业升级,带动创业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力和新动能,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5G网络建设。扩大5G建设投资规模,2020年计划投资120亿元,新建5G基站5.2万个,实现各市县城区、重点中心镇5G网络全覆盖。统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完成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及采购计划的电信运营企业、广电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加快推进5G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智慧环保、智慧水利、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建设城乡一体化精品网络,开展“双千兆宽带城市”试点。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广电运营企业单独装表建户,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直接供电,制定执行5G基站峰谷电价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降低建设单位用电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2﹒加快推动5G网络设施延伸覆盖。推动5G等网络设施与新建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积极稳妥推动既有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建筑物、道路、市政绿化用地等公共区域以及路灯、杆塔等公共资源面向5G等网络设施免费开放。加快建设城市智能杆及相关配套设施,推动智能杆在5G网络建设中的广泛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3﹒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组织省内重点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符合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推进电信运营企业、广电运营企业、重点IT企业及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建设改造,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建立“5G+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复制推广10个以上行业解决方案。鼓励各地(园区)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工业应用场景与融合应用标杆,对具有较好融合应用示范效应的给予一定支持。扩大工业互联网外网建设,满足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对高带宽、高可靠、高安全的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负责)
4﹒优化新一代数据中心布局。面向重点领域关键需求,优化全省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布局。实施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1+N+13”推进工程,形成共用共享、科学合理的全省大数据中心整体布局。对新建、扩建符合国标A级或T4建设标准的超算中心、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项目,保障用地、能耗指标配额,并推动转供电改直供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5﹒加强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省车联网先导区建设,组织开展C-V2X车路协同系统研发和基于5G环境的V2X测试验证,支持车载终端后装投放、充电桩建设,开发并优化车联网服务平台及APP。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车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完善基础设施、道路设备和服务平台,加大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工程机械等领域推广应用力度,拓展应用场景,扩大用户规模,增强用户体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释放信息消费增长潜能
6﹒促进智能终端设备升级换代。推进消费类电子产品升级,加快信息查询终端、移动信息终端、智能物联网终端等推广应用,对新型智能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消费级无人机、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设备等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纳入相关产业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基于5G的新型智能终端,鼓励电信、广电运营企业与产品企业合作,对消费者购买5G智能终端设备按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给予套餐补贴。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智能型家电产品,完善消费类电子产品回收网络。鼓励企业开展智能终端产品以旧换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7﹒加快超高清视频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研发超高清摄像头、编解码芯片、4K超高清电视机及机顶盒等关键核心器件和设备。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大4K超高清视频节目供给,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和开播4Κ超高清频道,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制作4Κ超高清视频节目。鼓励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积极发展4K超高清用户,加快引进4Κ节目内容,打造4K超高清示范小区和体验门店。(省广电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8﹒扩大智能家居场景化应用。实施智能家居推广计划,组织智能家居终端接入和管理系统研发攻关,加大新一代智能影音图文信息设备、智能电视、智能音响、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新型消费类电子产品供给,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家居服务平台,推广“产品+服务”模式。推动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消费载体,建设5家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馆),在核心商圈、总部CBD设立一批信息消费体验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9﹒加快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制造。加大智能网联整车技术攻关力度,组织省内企业协同开展智能感知、决策控制等系统研发,重点研发L2-L3级智能网联商用车。支持整车企业融合应用机器视觉、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线性控制等关键部件,推出智能辅助驾驶量产车型。鼓励新车型推广应用和传统汽车更新换代。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地建设,鼓励开展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研发测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10﹒加快推进智慧健康服务。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等领域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线上线下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加快全省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三医”联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完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全覆盖。推进“5G+医疗健康”示范工程建设,深化“苏康码”在卫生健康领域应用,完善“江苏健康通”APP功能,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开放式服务。支持和鼓励有关企业研发推广智慧健康产品与服务,建立智慧健康产品研发推广培育项目库。制定智慧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指南,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设智慧医院、互联网医院,开展统一规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11﹒加快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建设全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服务企业与养老机构及社区开展合作,提升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探索养老机构智慧安全监管方案。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广“互联网+”养老服务典型应用。支持各地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居家健康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遴选一批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和创新基地。(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12﹒完善交通出行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动公共交通服务公司、互联网公司、地图导航公司、车路信息服务公司、电信运营企业等合作,实现信息查询、出行规划、智能诱导、智慧停车等个性化服务,组织省内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智慧交通产品,实施智慧交通示范工程,促进“互联网+”“智能+”“5G+”等在交通行业创新应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公交都市”,优化推广智能公交调度系统,提升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水平。全面推广手机扫码等移动支付服务应用,打造“指尖出行”助手。深化高速公路ETC门架等路侧智能终端应用,建立云端互联的感知网络。(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13﹒打造智慧教育升级版。实施教育信息化2.0计划,推进省教育专网建设,推动全省中小学网络接入宽带达到1000M及以上水平。推进江苏智慧教育云平台建设,完善省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平台+资源”服务能力。建好用好名师空中课堂、城乡结对互动课堂,建设一批网络名师工作室。推进智慧校园建设,完成100所省级智慧校园示范校培育认定工作,推动全省60%中小学达到省级智慧校园标准。启动“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推进5G、人工智能在智慧教室、在线学习平台、教学管理等领域创新应用。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14﹒推进智慧物流和无接触配送体系建设。建设全省智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大数据中心。建设无车承运人监测与服务平台,推广线下基地、线上平台、产经信息、物流配送等融为一体的智慧物流营运模式。组织管理企业研发制造、推广自动化仓储设备及系统,推进智能仓储与无人配送,打造同城车货匹配、智慧共配,运力众包等平台,鼓励第三方配送、邮政快递企业推广智能快递柜、社区O2O等智慧末端配送模式。开展智慧物流、网络货运等示范试点工程。列入智慧物流综合改革试点的主体给予财税、土地、人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15﹒加快打造智慧文旅平台。建设集智慧服务、行业管理、数据分析于一体的江苏智慧文旅平台,推动文旅市场服务与监管深度融合。打造智慧文旅服务中心,面向游客和市民提供文旅公共信息查询、文旅产品预订、投诉处理等在线服务;开设线上“文旅超市”,运用手机APP等方式整合文旅产品,实现文旅产品和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推进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文旅行业深入应用,通过虚拟现实、网络直播等手段,推出更多线上展览展示展演项目。建设文旅行业监管指挥中心,实现4A级以上景区、重点文化场馆和文保单位全覆盖,做到安全和质量实时监测、智慧监管。建设文旅行业数据分析中心,推进文旅大数据集中化管理和交换共享,为决策分析和精准供给提供数据支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16﹒加快推进智慧环保建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推进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环境综合执法、园区智慧化监管水平,强化数据深度挖掘分析能力。促进企业利用5G等新技术建设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APP”等智慧环保服务产品,为企业、公众提供环境质量、企业办事、在线服务等智慧化服务。各设区市积极推进基于5G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动形成“5G+智慧环保”应用服务综合支撑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17﹒深化智慧警务建设应用。在智慧城市总体框架下,统筹推进智慧警务建设应用,整体推动智能泛在感知网、雪亮工程和升级版“技防城”建设,科学整合布建前端多功能感知设备,加快推进与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等自建视频监控的联网共享,构建“全城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智慧天网。深入推进公安大数据智能中心建设,升级完善全省公安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等基础设施,切实做强警务“智慧大脑”。加快5G、AI、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融合应用,加强警用专业技术和智能化设施、设备的研发应用力度,为赋能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科技支撑。加强对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18﹒促进社会治理领域信息化应用。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平台化和一体化建设,构建省市两级云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政务(大数据)云融合工程,构建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推进各设区市完善新一轮智慧城市顶层设计,鼓励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建设“城市大脑”,完善城市物联网综合感知平台,打造智慧城市指挥和运营中心。升级城市智能门户和移动端,推进“多屏联动”,打造全景式、全覆盖的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以省市两级大数据中心数据和已建的共享交换体系为依托,建立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中心,加快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19﹒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新动能,定期征集和发布关键核心软件技术攻关指南,重点发展核心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建设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库,分类分策培育骨干软件企业。鼓励软件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融合,加快工业技术软件化发展,支持工业APP汇聚平台以及微服务资源池建设和推广,组织省内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推广智慧交通、智慧医疗健康、智慧环保等智慧江苏建设重点领域应用软件。支持建设自主开源软件社区,鼓励使用开源平台进行软件开发,引导骨干企业部署基础性、前瞻性开源项目。支持软件开发云应用,鼓励建设软件工程化平台,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使用软件价值度量规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0﹒加快发展互联网经济。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新动能,建立互联网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三位一体的互联网企业培育体系。对具备构建生态能力的重点互联网企业建立“一企一库”制度,对首次入围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的重点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重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增值电信企业发展,鼓励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与各行业融合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21﹒加快发展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我省大数据重点企业库,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及应用场景优先向入库企业定向开放。支持和鼓励大数据在工业、农业、警务、水利、审计、人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应用,培育一批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研发推广大数据优秀产品与服务。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数据开发与应用大赛、“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对云服务提供商开展分级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2﹒积极布局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组织开展工业智能建模、工业机器视觉、病理细胞诊断、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制造业重点领域开发人工智能融合创新产品。鼓励龙头企业在人工智能重点领域牵头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人工智能测评中心,培育一批人工智能领域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打造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评价、检测、计算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设区市争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组织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开展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需求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委网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23﹒深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应用。组织实施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重点项目30项,新培育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50家、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0家、“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基地10家。积极组织电子、机械、化工、纺织、冶金等重点产业集群骨干企业承担国家、省工业互联网技术攻关任务。瞄准产业升级和智能化发展,加强13个重点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工厂、优秀解决方案、特色基地的培育,将重点产业集群优秀标杆项目、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服务支撑体系项目,纳入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云化软件产品和服务,加快数字化转型。全年新增3.5万家核心业务上云企业,培育3000家左右星级上云企业,新增两化融合管理体系通过评定企业400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4﹒推进智能制造示范应用。推进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和示范工厂建设,新培育省级示范智能车间200家。组织省内外龙头骨干企业做好智能制造服务支撑,培育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商,在重点行业加快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推广应用。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首台(套)重大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遴选10个示范引领作用强的省级智能工厂项目,对入选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纳入智能化改造项目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5﹒推广农业信息化融合运用。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基地建设,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产品加工业等深度融合,加快规模设施农业广泛应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探索建立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嫁接特色产业,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认养农业、都市农业、分享农业等新业态,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优化提升益农信息社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打造“互联网+”“乡村综合服务网络”。(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四、保障措施
26﹒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围绕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重点领域,重点在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以及软件产品研发、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等项目库中培育遴选一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重点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强链补链、创新应用、示范试点,开展项目储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督促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对5G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27﹒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关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制造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信息化建设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新增项目,放宽用地纳税条件。支持鼓励各设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发放“信息消费券”“消费补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2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坚持以市场投入为主,支持多元主体参与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集中投资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消费平台项目及相关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芯片设计制造、新材料研发、专用设备制造等关键环节核心产品研发类企业、行业应用推广型企业的孵化和发展,推动“5G+”“智能+”等企业科技创新、行业应用与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29﹒加大人才发展支持。加快实施省“双创计划”“333工程”,引进一批信息技术领域“高精尖缺”“卡脖子”人才及企业家。研究设立创新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种子期、初创期人才企业股权投资。依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人才板”,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充分利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双创”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统筹用好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资源,实现“投贷保”联动服务。(省人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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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经济发展、极端气候等因素的叠加影响,电网保供电工作形势愈发严峻。2022年,中国出现有记录以来持续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的极端高温天气,电网负荷屡创新高,部分区域出现了较大的电力供应缺口。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预测,2023—2025年全国电力供需仍将保
2月18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加快清洁能源和新型电力基础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增风光800万千瓦以上,以竞争性配置方式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应开尽开”,加大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力度,实施各类“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存量农业
4月24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2022年度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奖补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建设规范的2022年并网光伏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一年。补助要求:(1)企业(单位)的工商注册、税收管理和项目实施地址均需在新昌县;(2)项目需
4月23日,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了解到,今年一季度,浙江风光新能源发电110.54亿度,同比增长40.88%。其中,风力发电38.11亿度,同比增长45.29%;光伏发电72.43亿度,同比增长38.67%。浙江风电以海上风电为主,舟山、宁波、温州是浙江风力发电集中地区,三地一季度风力发电量占全省风力总发电量七
据宁波海关统计,一季度宁波口岸进出口5769.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增长2.7%。其中,出口4139.1亿元,增长1.4%;进口1630.4亿元,增长6%。一季度进出口、出口、进口规模均创同期历史新高。主要特点一是本地企业进出口增幅较异地企业更优。一季度,本地企业经宁波口岸进出口2115.4亿元,增长5%,
近日,从国家电网公司获悉,由国网浙江电力产业发展公司主导编制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4部分:分布式光伏》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分布式光伏施工建设安全规程的空白。4月10日,国网金华金东供电分公司员工来到中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春季光伏电站体检特巡。周宁摄分布式
4月16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8年)》。文件指出,全县允许依规定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县域内桃溪镇4万千瓦农光互补项目已经投入
日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到期的公告》,公告称,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政策于2020年9月10日正式上线“亲清在线”,对杭州市境内2014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613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地面电站发放光伏发电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止。截至2023年11月3
4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7年,完成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1200万千瓦、灵活性改造400万千瓦、供热改造600万千瓦,完成石油储运设备更新50个以上,完成风电装机升级改造7万千瓦以上、光伏装机退役10万千瓦以上。原文如下
3月31日,浙江丽水供电公司通过多功能综合采集调节终端,将南城经济开发区金潮实业光伏、方正电机光伏两座分布式光伏电站直采接入配电自动化一区主站,首次实现对中压分布式光伏运行状态的远程实时直控。直采直控所配备的多功能综合采集调节终端在常规分布式光伏电站信息采集可观、可测等基础上,增加
4月2日,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发布《2024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文件指出,实施光伏安装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升级。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的通知》和《湖州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全市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车
3月28日,从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获悉,2024年1-3月,浙江绿证交易规模达到594.12万张,接近600万张,折合电量约59.4亿千瓦时。绿证,也就是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绿色电力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张绿证单位对应10
3月26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发布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1.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美观、安全的原则,不应降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另做他用。2.工商业、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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