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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能源法》谏言 这三点很重要

2020-04-21 08:16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作者:张丹关键词: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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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纲”的地位,只有“纲举”,才能“目张”。《能源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尽管此前中国已经陆续出台了包括《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四部单行法,但只有《能源法》才能起到充分协调作用,使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诚然,能源体系变革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要构建一个全新的能源体系,需要所有人的参与。能源问题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要实现国家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每一个人都可以出一份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作者:张丹)

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如何理解时隔14年之后的此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应该从哪些视角为这部呼之欲出的法律建言献策?化石能源的出路何在?可再生能源未来还有多大的发展空间?作为《能源法》送审稿起草人之一,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主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李俊峰对本次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解读,从几个方面捋顺了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的思路及考虑。

如何完善征求意见稿

首先,应该如何完善征求意见稿?李主任指出,一部法律需要平衡各种利益相关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是公平、透明的。一部法律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促进和保障了行业的发展、是否为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值得注意的是,《能源法》不同于其他法律,能源系关国计民生,能源安全是所有国家都必须要保证的一件事情,要保证人民生活和生产的能源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必须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即清洁化和低碳化。在当今万物互联时代,能源也要跟上时代,逐渐具备智能化属性。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四个革命”和“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引领我国能源行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能源是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新时代能源发展对推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支撑和驱动作用。本次征求意见稿是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本次征求意见稿共有十一章,涵盖了“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针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人反映的这部法律有利于谁/不利于谁的声音,李主任指出,一部法律是公正、平衡的,不会出现利于谁/不利于谁的情况,应该从宏观角度去审视,要有利于一个国家整体的能源战略安全;要平衡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各种能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稳定的能源战略体系,满足当前时代对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战略和体系〕

李主任指出,第三条〔战略和体系〕内容中,“保证国家安全立足国内”的说法是不妥的。我国的石油70%靠进口,天然气50%靠进口,因此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能源是无法“立足国内”的,靠中国国内的能源资源和供应无法满足能源需求,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国内为主,国际为辅,利用国际、国内两个资源,符合“深化能源的多边合作”理念。李主任称,“立足国内”倾向于封闭,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说法。我国在能源问题上向来主张全球化和国际化,建议酌情修改。

〔农村能源〕

对于第十三条〔扶持农村能源〕和第五十二条〔农村能源建设〕这两个单独章节,李俊峰主任表示,按照国家规划,我国到2035年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不能把农村和城市割裂开来,应该把城市能源和农村能源一视同仁,统筹规划,让农村和城市的消费者享有同等的能源消费权利,而不是把“农村能源”当做一个特别环节来管理。

〔安全储备〕

第七十四条〔安全储备〕中,能源储备的描述应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修改,需进行明确界定,不应简单的分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国际惯例对于能源储备基本划分为战略储备、商业储备、技术储备。能源储备是国家战略计划的一部分,拿石油储备来说,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具备很成熟的经验。据报道,美国储备的石油,足够美国全国使用140天左右的时间;日本共储备了可用180天的石油量。

〔储备动用〕

第七十五条〔储备动用〕内容,李主任称,储备动用是政府行为,不归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应该由中央来决定。需酌情进行修改。

此外,李主任提出一个疑问: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否需要做到面面俱到?如第四十九条〔核电开发〕、第五十条〔核电安全〕是否需要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体现?2007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发展规划(2005-2020年)》,计划到2020年前,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这个目标到现在尚未完成。一部法律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具有的效力也是长期的,因此此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需要在诸如此类的细节方面做好妥善处理。

总的来说,此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完善过程中需要遵循三条标准:看中央、遵市场、无歧视。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符合中央精神,而此次《能源法》的制定首先需要符合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化能源体系”要求。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要健立完善的能源普遍服务机制。“普遍服务”即公平、无歧视,没有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没有公民和非公民的差别。

十几年以来,可再生能源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传统能源已经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把可再生能源列为优先级,可再生能源的地位有望在在法律上获得有力保障。李俊峰主任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当前,可再生能源现在已经成为成本最便宜的能源,远低于煤电、天然气等能源,国家对其进行优先发展是正确的规划,而且完全契合中央提出的“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化能源体系”方针。当未来的某一天,百分百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目标实现时,就不会存在对外依存度的问题,也意味着化石能源将要退出历史舞台。

然而,可再生能源进入优先级并不代表可再生能源就会迎来即刻的爆发式增长。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化石能源是有序、逐步的退出。乐观估计,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将达到15%,2030年达到20%,2035年达到25%,到205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将达到50%,还有50%左右的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稳定供应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关系。

当前,化石能源仍然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非化石能源(16%)领域的从业者对化石能源(84%)应该有“扶上马、送一程”的气度。中国每年消费40亿吨煤炭,7亿吨石油,供应问题日益凸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明确提出我国中长期天然气发展目标,按照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48亿吨标煤、2030年58亿吨标煤计算,2020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将达到4,000亿立方米,2030年将超过7,000亿立方米。

因此,各种能源之间需要相互平衡和有序替代,需要法律的保障,这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希望大家广开言论,集中民智,开门修法,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未来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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