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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兆新股份被责令改正

2020-03-20 14:15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兆新股份光伏企业光伏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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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波不断的兆新股份近日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根据深圳证监局的公告,兆新股份存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

根据公告,2017年7月24日,兆新股份及控股股东彩虹集团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系列担保合同,兆新股份以2,000万元存款为其公司及彩虹集团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2019年1月2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将上述存款全额扣划,用于偿还彩虹集团贷款本金。

兆新股份上述对彩虹集团提供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兆新股份于2019年1月4日进行了补充公告,并协调彩虹集团于2019年1月18日全额偿还了被扣划的保证金。

另外在兆新股份还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收入,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部分光伏电站项目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公告显示,兆新股份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养殖基地20MW光伏发电项于2016年12月26日并网发电,公司2017年确认该项目国家补贴电费税后收入655.40万元。经查,该项目未获得国家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指标,不能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兆新股份2017年确认该项目国家补贴电费收入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第四条的规定。

因工程建设受阻,兆新股份“湖州吴兴童装环境综合整治配套产业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2016年底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7年已出现资产减值迹象。但该公司2017年、2018年均未对该项目相关资产减值迹象予以关注,也未进行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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