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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9GW、光热1GW!青海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方案(2018-2020年)

2019-01-07 08:47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发电光热发电青海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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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加强网架结构建设。

围绕省内电力供应保障和电力能源外送,西宁、海东围绕负荷中心构建双环网,海西围绕新能源布局构建双环网,海西—青海主网通过两个750千伏通道、4回线路连接,海南—青海主网通过两个750千伏通道、5回750千伏线路连接,海西—海南通过2回750千伏线路连接,全省经8回750千伏线路与外界相连。2018年,建设西宁北、海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海西—塔拉、海南—西宁、羊曲—塔拉双回75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2019年,建设德令哈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塔拉—海南—西宁第三回线路、西宁北—日月山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2020年,扩建塔拉、海南750千伏变电站,开工郭隆变—西宁北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继续发展330千伏青海主网架,扩大330千伏青海主网覆盖面,实现330千伏电网分区运行,750/330千伏电磁环网适时解环。全省330千伏电网以750千伏变电站为电源点分5个供电区,分片运行。其中,塔拉、海南和塘格木以汇集新能源升压为主,德令哈主要汇集德令哈西出口光伏,鱼卡主要汇集大柴旦地区风电和光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3.实施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

实施好《青海省“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三区三州”农网改造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加大对玉树、果洛等青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解决供电能力低、可靠性差等问题。推进县域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乌兰、海晏、贵德、尖扎等4个小康电示范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把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纳入相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规划,建立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前置手续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快相关审批办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统筹利用现有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等资金,加大农网改造项目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结合我省输配电价测算、监审工作,对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加大藏区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研究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合国家电网公司,衔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争取通过输配电价疏导、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等方式,对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到2020年,规划新建和改造110千伏及以下线路68185

公里,新增变电容量667万千伏安。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52%,分别比“十二五”末提高0.0741、0.321个百分点;农网综合线损率达到4.28%,较“十二五”末下降0.37个百分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为基础,增加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青海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青海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州)政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培育售电业务主体,促进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建立优先购、发电制度,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推进电价交叉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细化两部制电价政策,发挥公平负担和促进合理用电的作用,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电价特区研究,从电力市场建设、降低电源上网电价等方面,提出保持青海低电价优势的方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市(州)政府根据我省能源建设发展规划,针对规划内的光伏、光热发电园区试点依法依规整体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缩短用地手续办理审批时间,保证工程建设土地手续合规。(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针对部分新能源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在项目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各市(州)政府要协助企业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对涉及新能源建设的税费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8〕27号)精神,在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海西州、海南州及相关市州政府)明确海西、海南州新能源建设区地类属性及管理部门,便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避免地类属性重合造成税费重复征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部分用地按原地类认定和税费征收有关规定精神,对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永久性占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其中对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考虑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审查程序严谨、要件较多、时间较长,而新能源项目建设时间短,申报补贴有竣工时间限制,各市(州)要针对重点能源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或给予一定宽限期。同时,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允许项目业主提供地质灾害意见、压覆矿产批复、环评批复、水土保持、勘测定界图、现状图、规划图等审批资料原件核验,提供复印件组卷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设部令第18号)许可范围内,对新能源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暂时不能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指导,给予一定缓冲期,待建设单位法定要件齐备后再申办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对光热、火电等大型电厂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上述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材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电厂工艺部分由建设单位委托电力质量监管部门审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青海中心站)。在新能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或者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问题,消防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切实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得违背企业意愿收购新能源发电企业集资共建的电网资产;不得将属于项目建设本体的110千伏、35千伏送出工程视为共建电网资产;对于企业牵头集资建设的升压站和汇集站,牵头企业或者市(州)政府要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资费标准不应高于一般性集资建设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试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部分绿色金融政策在我省落地,为我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金融体系支撑。积极争取亚开行、亚投行等金融机构对光伏光热制造业的绿色信贷支持。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授信额度,对重大新能源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能源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建立100亿元清洁能源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海西州、海南州政府)为促进银企对接,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市(州)政府要将所确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市(州)重点能源项目,“打包”向银行推介争取信贷支持,争取低于基准利率10%。(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与宣传部门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服务当前新能源改革发展大局。针对当前信息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本辖区能源舆情应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应对处置体系和公开回应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七)加强信用监管。根据国家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精神,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对进入“黑名单”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设计企业等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八)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参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评价体系,研究建立新能源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从投资运营环境(含电网接入)、舆情应对、社会稳定(含民工工资管理)等方面综合打分,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地区调减年度发展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原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 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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