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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5-09-30 13:49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太阳能热发电光伏政策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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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太阳能热发电是太阳能利用的重要新技术领域,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决定组织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标

目前国内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产业规模,工程造价较高,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弱,缺乏系统集成及运行技术。为攻克关键技术装备,形成完整产业链和系统集成能力,现组织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以槽式和塔式为主,其他类型也可申报,示范目标:一是扩大太阳能热发电产业规模。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国内光热设备制造产业链,支持的示范项目应达到商业应用规模,单机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二是培育系统集成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以适应后续太阳能热发电发展的需要。

二、示范项目要求

(一)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场址太阳直射辐射(DNI)量不应低于1600kWh/m2a。示范项目各主要系统的技术参数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鼓励示范项目采用技术较先进,实现国内产业化的设备。原则上符合随此通知印发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技术要求。

(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2)。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技术和工程方案应包括设备来源、技术合作方、系统集成方案等信息,并提供项目支持性文件、筹措资金材料等。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应对工程各环节的投资成本构成分列测算,以便于对各申报项目汇集后相互比较,逐一测算工程造价,为测算电价提供参考。若项目单位申报价格明显偏高,我们将不考虑该项目纳入示范的可能性,对存在不正常偏差和不规范测算的项目,也取消列入示范的资格。

(三)经济性分析边界条件。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贷款利息按照项目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计算;项目建设期按2年,经营期按25年;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考新能源发电项目平均收益水平;增值税税率暂按经营期25年内17%测算。

(四)目前太阳能热发电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和装备制造体系,为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对同一技术来源和类型的项目要控制数量。对各地申报项目数量做以下限制:同一项目业主在一个省(区、市)的项目超过1个时,应为不同的技术路线;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的省(区、市)申报项目,但总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技术路线和技术来源的不超过2个。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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