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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迎利好 各地光伏备案办法陆续出台

2013-11-21 10:28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关键词:光伏备案制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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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闭幕的三中全会改革决议提及电力改革,指出要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长江证券表示,能源局下发《关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的函》,明确2014年各省新增光伏装机规模,其中分布式合计8GW,集中电站合计4GW。装机规划超市场预期,尤其是分布式电站目标由原来的6GW上调至8GW,彰显国家支持决心坚定,不过这一比例最终也有可能调整;后续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细则将逐步出台,明年国内装机高增长无忧,继续推荐电站类公司阳光电源、东方日升、林洋电子。英利、阿特斯、韩华等主要龙头光伏股相继发布3季度报告,不管是出货量,还是毛利率均证明当前光伏行业景气持续恢复,长江证券判断晶科能源、天合光能,季度业绩超预期概率较大。

11月20日讯,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以支持区内光伏产业的发展。文件显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给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对建设条件和电力消纳等进行评估,将年度规模分解到各盟市。自治区将重点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高新技术太阳能发电项目,优先安排运行情况良好地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优先支持落户内蒙古自治区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太阳能发电项目。

《通知》规定,未列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

《通知》还规定,各盟市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备案并取得电网企业介入系统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盟市当年内投产的太阳能电站规模不足该地区已批复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内备案项目总规模80%的地区,不得新增备案项目,自治区下一年不再给该地区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制原则上有效期两年,并严厉打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倒卖行为。

《通知》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政策另行通知。

此前获得的能源局《关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中显示,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的建设规模为10万千瓦,在无弃光限电情况下大型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新疆、山东、青海等等也将陆续发布光伏发电备案管理规定文件,为进一步开发市场指明方向。业内专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电、油、气等能源领域的价格改革,一直被视为“难啃的骨头”,雷声大雨点小。业内专家认为,此次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必然涉及到能源价改,在能源领域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体现,进一步放开竞争环节的能源价格。

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企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次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国企的重要地位,提出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对能源行业是一种巨大的鼓舞和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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