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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3-08-28 00:0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键词: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准入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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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及项目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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