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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下发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工程建设管理通知

2010-10-13 10:59来源:中国新能源网关键词:光伏发电光伏产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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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示范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日前,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通知》对于示范工程中采用的关键设备招标作出明确规定: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通知》指出,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通知》对于补贴标准也作出具体规定: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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